各街(办事处),有关部门: 为了有效防治家畜传播血吸虫病,切实减轻血吸虫病的危害,全面落实血防综合治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鄂政发〔2007〕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有螺河滩实施封滩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家畜在有螺河滩散养。家畜散养特别是耕牛在有螺河滩放养,成为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导致血吸虫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在有螺河滩全面封滩禁牧是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关键措施,血吸虫病疫区的干部群众必须形成共识,自觉维护和遵守封滩禁牧的规定。 二、实施封滩禁牧的范围。全区沿府河、沦河、汉北河流域涉及有螺河滩的地带,由相关街(办事处)根据区农业、卫生、水务部门指定设立的警示标志,作为封滩禁牧区域。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政府成立封滩禁牧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封滩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各街(办事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有螺河滩实行封滩禁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由区农业、卫生、水务、公安等部门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组建执法专班,负责有螺河滩实行封滩禁牧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执法。 四、凡在有螺河滩放牧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律实行家畜圈养,并在15日内到所属的村组将耕牛头数如实填报、登记和编号,各街(办事处)负责汇总上报区封滩禁牧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漏报或瞒报,一经查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通告》发布15日后,如有个人或单位仍在有螺河滩放牧的,各街(办事处)有权对放养家畜当场予以暂扣,并报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强制检疫。依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未及时对封滩禁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使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七、任何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有责任予以制止或举报(举报电话:83891833;83225270),经核实将由区封滩禁牧领导小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