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发布实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必要。《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行文对象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WTO规则,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贯彻实施《规定》应正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理解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根据《规定》要求,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定》调整的范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归口管理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规定》,不得附加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区政府各部门应正确地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明确的程序,规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度、法律审查制度与备案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并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法律审查后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通过。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内容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对报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府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将该文件及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载体应当是制定机关指定的政府网站。未向社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者部门。
(四)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根据《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根据《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工作,对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发生变化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将清理情况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三、切实做好对已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为配合《规定》的实施,对《规定》实施前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区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内涵,对政府及各部门已经发布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1、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或个案专查的方式,对区政府各部门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法律审查以及公布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未经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依照《规定》对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文件,向社会公示。 2、设立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向区法制机构提出异议。 3、将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案、报审查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二)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审查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建立内部工作规则,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法律审查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区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报备案、报审查工作制度,促进规范性文件报备案、报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区政府各部门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把《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配备相应力量,做好各项工作。同时,政府及各部门法制机构也要强化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