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武政〔2005〕22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西湖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东西湖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转变,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让人民满意的政府,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以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 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面提高政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建设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社会管理职能。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加强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研究和报告,完善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四)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高效政府的目标,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重点是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职能交叉问题。解决的原则是职权法定、责任明确、权责一致、高效实用、适当下移。 (五)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 (六)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是公开政府的事权、人事任免权、财权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过程、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也应当依法公开。创新政务公开的载体,在采用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政务公开指南、新闻媒体等形式的同时,加快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和政府网站建设。
(七)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决策时,必须充分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和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承受能力。注意决策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连贯性。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八)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机构编制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按时报送年度计划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原则上政府常务会不予审议。 (九)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和听取、采纳情况说明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通过后,一般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可以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十二)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罚缴分离等制度。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减少行政执法环节。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每年评选优秀行政执法人员,并予以奖励。完善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
(十三)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十四)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对已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度审查。 五、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十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人和事,必须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八)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补偿制度。 (十九)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行政机关应当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的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政府及其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实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二十一)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按要求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轮训。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二)从源头上积极防范。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推行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定期、预约接待来访群众和下访相结合的“三访”制度。
(二十三)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加强社区和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各种纠纷。
(二十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处理信访事项。按照“定期排查,基层化解;领导包案,干部下访;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直接调处社会矛盾”的思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切实依法、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年年有计划、有安排,将《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
(二十六)分解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纲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队伍,把法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法制信息化建设。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纲要》和本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
主题词:依法行政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