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了让全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原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改为限放区域(以下简称“禁改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及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包括货运中心、物流中心、铁路货场等);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农贸大市场、加油站、危化品仓库,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全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包括诊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柏泉睡虎山、雷达山、吴家山、西郊公园、金山游园、吴家山休闲广场、五环广场、五环文化走廊、六顺路小游园、七雄路游园);
(七)部队营区;
(八)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
(九)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货场;
(十)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十一)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柏泉天主教堂、景德寺);
(十二)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部位。
二、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区域
(一)吴家山地区(含原三店、长青、慈惠部分禁鞭区域):东起张公堤、南起汉丹铁路、西至吴家山九支沟、北至严家渡;
(二)将军路街办事处辖区(原李家墩办事处):东起工业园路、西至姑李路、南至张公堤、北至东西湖大堤;
(三)金银湖街办事处辖区(原金银湖生态园管理处):机场路以西、环湖公路以南(318复线两侧)、张公堤以北、张柏公路以东;
(四)常青花园管委会辖区。
上述“禁改限”区域在春节期间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改限”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禁改限”区域允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7年2月20日起至2007年3月4日止;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上午8时至正月初一晚12时,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全年其它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改限”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我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选定的原则是:1、单发产品装药量不宜过高;2、燃放产品的安全半径不宜过大;3、不宜带有燃烧效果;4、对升空类、吐珠类烟花产品(如摔炮、拉炮、地老鼠、60发以上的彩珠筒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实行严格控制。具体规格和要求明细如下:
东西湖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规格、品种明细
产品分级
产品类型品种
规格型号及药量要求
限制条件
规格型号
单发装药量
总装药量
D
喷花类
≤2克
旋转类
(不含升空)
≤1克
线香类
≤5克
造型玩具类
≤3克
C
≤200克
≤25克
≤15克
≤30克(有轴)
≤15克(无轴)
爆竹类
单发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
≤1.0克/个
(黑火药)
≤0.2克/个
(其它)
组合烟花类
单筒内径≤40毫米
≤1500克
1、扇型、V型、W型 、Z型、S型等特殊燃放造型的组合烟花在全区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2、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品种在全区范围不得销售、燃放。
五、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件可登报)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管理 烟花爆竹 禁改限 通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