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西湖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由区长(局长)、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实行区长(局长)负责制。区长(局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农管局)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工作。
第七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区长报告。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履行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养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区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各街(办事处、园区)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区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的评估机制,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建立健全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副局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副局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区人民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区长(副局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副局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逐步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所决定的事项以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市长、区长专线(信箱)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需督办的事项以及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等等,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适时作出督查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办事处、园区)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同志参加。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的主要措施;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和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通报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监察局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办事处、园区)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通报、交流有关工作情况;研究其它日常政务事项。
区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区长办公会安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办事处、园区)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人武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凡分管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临时动议的,没有与相关部门协商和充分论证的,以及没有书面材料说明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区人民政府会议讨论。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常务副区长签发,必要时报区长审批。会议纪要发至有关单位知照执行,需要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有关主办单位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街(办事处、园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区性会议;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凡需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事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未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严肃会议纪律,做到“少开会、开短会、开准时的会、开有准备的会、开有效果的会”。对会上讨论的需保密的事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达。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二条 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审批。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第四十五条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须经分管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审核,报区长签发。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区长(副局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副区长(副局长)或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
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区人民政府层层周转。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讲座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得扰民。
第四十九条 为保证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和单位一般不邀请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因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后,提出意见报批。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一般不为商业性匾牌、产品和商业活动题词。
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领导来区,按照热情、节俭、实效的原则,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来区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各接待单位要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确需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陪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及其他公务员外事出访,严格按有关外事规定办理。副区长(副局长)离汉、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其他领导同志。
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外出应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分管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见以组织名义邀请来访的来宾及港澳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外事办会签后,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区人民政府(农管局)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30日制发的《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农管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 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