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由于有关企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标,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限武汉径河化工有限公司、蒙牛(武汉)友芝友乳业有限公司(海口生产厂)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水污染治理,使废水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废水治理工程经区环保局验收合格;限武汉世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使废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总量控制在限制的范围之内,废气治理工程经区环保局验收合格。
各有关企业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区环保局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区人民政府将依法责令停产或关闭。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治理 决定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