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东西湖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东西湖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西湖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根据《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东西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中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工程相对集中、权力高度分散、责任高度明确的原则;坚持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分离的原则;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区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堤防、农田水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暂不列入),按本办法实行集中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1)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3)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拘留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4)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5)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其他非经营性建设项目;(6)上级政府委托区政府实施的项目;(7)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专项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区属各部门和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下达,其中安排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提出项目的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立项和用地手续。使用单位也可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建管中心实施。
第七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使用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下列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市债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使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发改委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由区发改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建管中心负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修建性规划、环境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质勘探、勘界、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等。
建管中心应将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必须采用招标或方案竞选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技术文件必须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工程预算必须报区审计局审计后,再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建立重点工程项目专家技术咨询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重点工程的建设方案在报政府部门审批前,建管中心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五条 建管中心负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和管理。技术难度大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建管中心可以通过招标委托专业代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责任单位备案,并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三)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拆迁、施工、环保、消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 (四)向责任单位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五)负责办理竣工验收,整理汇编项目竣工资料,并按审计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和变更,监督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按规定分别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使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财政资金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全部纳入该专户,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达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融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向建管中心拨付,用于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建设资金支付分工程进度支付和竣工决算支付。工程进度支付:根据合同由建管中心按内部管理审核手续,送财政局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给建筑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竣工结算支付:根据合同,凭建管中心审核手续、建设部门质量验收报告、审计局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送区财政局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管中心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管中心的工作费用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项目规模核拨项目管理费。
第六章 项目资产移交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或投产后,建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并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管中心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在资产移交后30日内到区财政局(国资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工程保修期内由建管中心负责维修。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在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后,报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管中心应严格执行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
第三十条 建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项建设工程资料并予以归档,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运营后,区发改委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
第七章 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和协调,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区建设局负责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安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等建设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秩序。
第三十四条 政务中心负责召集建设、土地、规划、城管、交管、环保、消防、绿化、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集中办理相关开工前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参与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对列入区级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派驻审计特派员。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管中心应在项目基本完工后,及时向区审计局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区审计局安排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投资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