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东西湖区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日
东西湖区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规范和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武汉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三项费用是指:上级拨付的配套资金、补助费,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而设立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的费用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及技改、循环经济建设、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项目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与咨询作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预算化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由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技术服务等科技项目管理;区经贸委负责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区环保局负责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管理;区人事局负责人才资源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对象
第五条 根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和我区科技经济发展计划重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区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科技培训、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与推广、技术改造,应用性基础研究、社会公益和农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产业化环境建设、创新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建设以及人才资源开发等方面。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主要支持对象为在东西湖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一)具有技术先进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能解决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及共性技术问题,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不支持单纯的外延扩张型、普通基建型和低水平加工型项目。
(二)具有经济合理性。项目具有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可在预期内形成适度经济规模,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具有生态可持续性。项目资源利用效率高,不造成环境污染,吸纳劳动力资源能力强。
(四)具有实施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技术、人员、资金等。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八条 科技三项经费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共同管理,区经贸委、区环保局、区人事局参与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科技三项经费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核批科技三项经费预算和计划管理预算;按经费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每年由区财政局提出预算总额,并分别按照预算总额的40%、35%、20%、5%由区科技局、经贸委、环保局、人事局编制项目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科技三项费用项目计划;配合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按进度实施;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三条 资金扶持形式有:上级支持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项目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金等。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或实施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经科技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经区长办公会审批。
(二)区科技局按照预算批复下达科技三项费项目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如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科技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与完善项目库管理。经审核论证的项目,排序纳入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实现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十八条 科技三项费管理坚持科学评估(评审)、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三项费年度项目预算计划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责任书。
第十九条 科技三项费拨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统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科技三项费由国库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科技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健全财务制度,对科技三项费要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并专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支范围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完成时,项目实施单位要办理科技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作为科技项目验收或鉴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的科技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用于补助科技项目完成单位的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考评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用的经费全部收缴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都要按规定编制科技三项预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