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土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回武汉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天元物业公司和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家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东土发〔2006〕7号)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22号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收回区实验小学嘉禾园分校选址所占三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即武汉东兴房地产开发公司1029.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武汉天元物业公司15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武汉海兴房地产开发公司2735.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批复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