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三日 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照本细则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本细则所称本区政府机关,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区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政府办公室、区法制办、区监察局、区发计委、区财政局、区新闻办、区保密、广电、档案局和 《东西湖报》社、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等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细则的实施。 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区法制办、区监察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 的原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办事处(镇、园区)和镇将信息公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2、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4、产业导向目录; 5、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5、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6、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七条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本细则第十条所列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对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东西湖区政务网站或自己所建立的独立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在东西湖区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布外,还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征的以下1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专刊《政务信息》或者东西湖报、东西湖区电视台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二)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如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新华书店、区政府行政大楼电子屏幕等;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及时公开。已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查询指引。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根据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口头申请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作好记录。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公开义务人查询和答复。 第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时向公开权利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发公开决定书送达公开权利人。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者限止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公开义务人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公开义务人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方式,方便公开权利人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开权利人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义务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其中重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本机关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内容。 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以逐步编制本机关属于依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应当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以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义务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区法制办、区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 公开义务人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未予公开的政 府信息分类情况统计; (四) 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 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 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区监察局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中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二)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细则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拒绝公开与其利益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办事处(镇、园区)及区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细则应当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细则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东西湖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三十三条 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区内各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公开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