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创一流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
中心的实施意见》(武政[2004]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外来投资企业和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其管理机构是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是:服务优良,办事高效,依法行政,人民满意。其主要运作方式是: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区属局级单位。其职责:
(一)制定规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平行审批的事项组织协调;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察。
(二)对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部门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定期与窗口各单位联系与沟通;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三)完成区委、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向社会公告的区级各部门面向外来投资企业和社会公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暂不具备条件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须报经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已经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禁止“双轨运行”审批,同时审批工作只在中心进行。 第七条 各部门需要对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 第八条 各部门对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九条 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都应实行“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六公开,并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承诺办结等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中心设置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和投诉窗口。各窗口各行其责,确保中心快捷高效运转。
第十一条 中心受理的事项,根据办理事项难易度分为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上报办理四类事项,各类
事项按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办理。第三章 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公服务窗口的各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应经中心同意后指定临时代表顶替。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身份,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双重领导。
第十四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会审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办理事项的会签,协助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召集会审会议。
(四)接受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协助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审批专
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派遣常驻工作人员(统称“窗口工作人员”)。各窗口工作人员包括各成员单位的常驻领导必须自觉服从于“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定派遣,并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定期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临时转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党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窗口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区政府对其所在部门年度政风评议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派遣部门及时调换。
第五章 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工作需要,在办公服务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和废止由各部门决定,并报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审批专用章的统一规格为5cm×3cm方型印章,字样为:“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审批专用章”,字体为宋体,字号大小为7.5mm×6mm。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服务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监察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投诉工作台,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各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配合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进入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办公经费,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运行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窗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实行统一收费。
第三十三条 中心应按“科学、合理、严谨、高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完善和落实办理事项管理办法、首问责任制、首席代表制、廉洁从政规定、文明窗口建设、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促进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