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激励先进,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带头作用,根据区人民政府与区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专题纪要〔2004〕8号),决定从今年起,恢复评选区级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好中选优,公开公正,面向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通过开展评选活动,进一步激励和动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团结拼搏,争先创优,开创全区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工作要求
区级劳模评选工作在基层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评选一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劳模评选推荐工作。评选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评选政治思想好,一贯勤勤恳恳、改革创新、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人物。通过评选推荐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和崇高精神,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工作,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区劳模的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和评选程序等事项,按照区级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暂行办法(附后)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区级劳模评选工作,区政府决定成立区级劳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农管局副局长钟作平任组长,区总工会主席廖邦俊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办、区政办、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劳保局、区经贸委、区工商联、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副主席李荣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关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
关于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促使社会各方面尊重、爱护、关心劳动模范,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特拟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各级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负责做好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二、劳模管理坚持实行以基层为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工会应指定人员做好劳模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会都要积极发现和培养本单位、本部门先进典型,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先进典型,帮助他们总结经验,促其健康成长,为向全国、省、市、区推荐评选劳模打好基础。
四、区级劳模评选的条件:
(一)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道德,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二)在生产、工作、经营中,高效、优质完成任务,成绩突出者;
(三)在科学研究、发明、发现、创造、技术进步、技术协作以及新产品开发、探索新工作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在平凡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者;
(五)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国际、全国和省、市重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七)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外地来本区工作并作出特殊贡献者;
(九)必须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五、区级劳模评选的对象:
(一)本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和非公企业中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国家公务员中的区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在本区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中的内地职工,本区境内外国人投资兴办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四)驻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
(五)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
六、届次与称号设置:
东西湖区劳动模范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每两年评选、命名、表彰的一批劳动模范;对非常时期、特定环境涌现出的如见义勇为、防治非典、抢险救灾等方面特殊贡献者,区人民政府可随时批准命名为区级劳动模范;东西湖区特等劳动模范由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命名。
七、评选原则及要求:
(一)区级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办法进行,在本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中推选。
(二)被推荐人员名单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审查同意,由各单位工会报区总工会考核审察。
(三)所有被推荐人选经过预报、预审后,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被推荐对象是企业法人代表的,除按以上程序评选推荐外,还需征求当地党组织、行政、纪检、工商、国(地)税、审计、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凡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本年度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者及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
八、劳模奖励:
对荣获“东西湖区劳动模范”和“东西湖区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予以一次性奖励。
九、取消劳模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按《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武政〔1998〕51号)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由各级工会按规定逐级办理。
十、劳模日常管理:
(一)建立健全劳模档案。分类建立劳模档案,劳模的基本情况,劳模的提拔、调动、学习、奖惩、离退、死亡、生活状况等,都要及时记录在案,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区总工会。
(二)做好日常政策咨询、协调服务、来访接待、信息交流、调查研究等工作。
(三)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分片召开劳模工作会议,对劳模管理工作和劳模宣传工作的情况,进行交流与汇总。
(四)建立劳模联系制度。区总工会利用区劳模联谊会,为劳模联谊活动提供活动场所,将劳模组织起来,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充分发挥劳模的专长和作用,推动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十一、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