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园区、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区经济发展软环境,认真落实工业强区战略目标,经研究,现就我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符合国际贯例和对等原则的工业投资项目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检定收费、安全检验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动机械、游艺游乐设施)、统一代码标识证费;环保局:排污费(含环境监测服务费);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城管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生产垃圾服务费;规划土地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局:房屋产权登记费;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薄工本费;水务局:水资源费(独立取水单位);卫生局:卫生监测检验费;交通大队:机动车辆检验费。
二、除按规定收取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部门对工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并不得擅自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中介服务性收费。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地税部门收取基金和收费仍由地税部门代证代收。土地收费按《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四、妥善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问题
(一)保留的收费项目须到区财政、物价部门重新登记,变更收费许可证。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执行标准必须在区投资促进中心服务大厅挂牌公示。
(二)按规定转为中介服务性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要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收取,各中介、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五、加强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部分项目停止向企业收费后,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区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力度。今后属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需对区内的企业征收,应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投资促进中心一律不得擅自向区内的工业企业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得委托代收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建立新的收费管理模式。投资促进中心要按照为企业提供“简易、方便、快捷”服务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落实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工作。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按“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统一集中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向投资者收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违反本通知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 环境 收费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 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