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园区、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东西湖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东西湖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市场管理, 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屠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辖区定点屠宰场内进行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四条 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区经贸委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办事处负责本地区的屠宰管理工作,接受区经贸委的领导和屠宰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辖区定点屠宰场选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选址、审查、报批工作。
第六条 区屠宰管理办公室在经贸委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生猪屠宰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动检、工商、公安、税务、技术监督、卫生、物价、食品等部门,对生猪屠宰市场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费使用情况,定点生猪屠宰场的税、费分解和入库工作;
(四)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执法人员的管理;
(五)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办事处在区经贸委领导下设立生猪屠宰管理所,生猪屠宰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生猪屠宰场税、费代征代缴的分解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员的管理。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职责是: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与生猪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和猪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严格对出场猪肉品品质进行检验;
(三)未经检疫的生猪一律不得进生猪定点屠宰场;
(四)屠宰的生猪肉品出场必须查验“税、费票证、肉品品质验讫章、检疫证明”,票、证不符的不得出生猪屠宰场;
(五)严格实行各项税、费的代征代缴工作。严禁虚征、少征、不征现象;
(六)在区动检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生猪屠宰场进行消毒,确保场内不发生疫病;
(七)建立生猪屠宰操作的工作制度,为经营者提供良好服务。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防疫、肉品检疫工作由区动检部门负责。区动检部门的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做好全区生猪屠宰场检疫工作;
(二)配备与生猪屠宰场规模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及检验设施、设备;
(三)认真做好生猪检疫工作,严格实施检疫操作规程,对病猪和伤残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登记、上报;
(四)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生猪肉品,加盖验讫章,出据检疫证明;
(五)指导和协助生猪屠宰场做好场内的消毒、防疫工作。
第十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一)工商部门负责对生猪肉品销售市场管理,依法处理无证经营、强买强卖、抬级抬价、以劣充优、欺行霸市的行为;
(二)税务部门要依照税法,严厉打击偷逃税费的不法行为;
(三)卫生部门加强生猪肉品卫生的检查工作,负责对宾馆、酒楼、部队、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生猪产品消费的监督检查;实行肉品购销登记制度;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置防碍执行生猪屠宰管理公务违法行为;
(五)物价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肉品价格管理,实行明码标价,挂牌经营;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肉品质量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生猪和生猪肉品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服从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人员管理;
(二)经营生猪产品必须是本区域内定点生猪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三)严禁到疫区收购生猪,生猪进入屠宰场前必须有免疫标记和出据产地检疫证,无免疫标记和产地检疫证;按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经营生猪和经销生猪肉品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条例》规定对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生猪屠宰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对屠宰场和肉品市场及用肉行业的肉品检查,发现非定点屠宰场的肉品,汇同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管理的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罚;
(四)加强市场肉品的管理,核查“税、费票据、检验证明、肉品印讫章”,确保消费者吃“放心肉”和“税、费”足额到位;
(五)依法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执行统一征缴税费
(一)缴纳方式:生猪定点屠宰的税费由定点屠宰场代征代缴;
(二)征收标准:全区生猪屠宰税费按83元/头统一标准征收。其中:增值税24元/头;所得税15元/头;工商管理费15元/头;检疫费6元/头;屠宰设施及加工费20元/头;代征代缴手续费3元/头;
(三)按税费总额的6%提取屠宰管理费,用于屠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动检、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质监、食品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政[1997]98号文《东西湖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 经贸 生猪屠宰 办法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