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园区、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我区自1997年实施办事处分税制以来,调动了全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区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为逐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2002年,中央、省、市相继对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市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武政[2002]100号)文件,为与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稳妥衔接,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办事处(园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政策,根据我区办事处(园区)财政体制实施状况,结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保持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规范和完善区与各办事处(园区)财政分配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办事处(园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区直纳税户(企业)税收和办事处(园区)纳税户(企业)税收分类管理,合理核定办事处(园区)收入基数,增量部分合理调控,一定三年不变。
(一)分税制原则。区直纳税户(企业)的税收仍归属区级;其他纳税户(企业)按属地关系划分,实行按税种进行比例分享。
(二)统一税种分享原则。坚持全区统一税种、统一比例、统一基期年核算,规范财政核算管理办法。
(三)确保基数、增量部分合理调控的原则。合理核定收入基数,保证各办事处(园区)既得利益,增量部分按税种比例分享,进行调控。
(四)一定三年不变的原则。为保持政策实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最大限度地调动办事处(园区)财源建设的积极性,本次财政体制调整,一定三年不变。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市对区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分区与各办事处(园区)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
收入范围划分:区直纳税户(企业)的税收仍归属区级,其他所有纳税户(企业)税收均实行属地归属(包括异地办工业园)分享。
分享比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为20%,增值税为13.6%,营业税为56%,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分别为80%,对上述税收实行区、办事处(园区)分享;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场地使用费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等以及各项基金收入为区级收入;农业税、农林特产税按原管理办法不变。
(一)基数的确定
1、基数范围和口径: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5%、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2、基数核定:区级基数由区级各税种基数加上中央、省、市核定的各税种基数构成;各办事处(园区)基数由区核定的分税种基数构成。
(二)收入分享比例
1、企业所得税
按照中央、省、市对区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2003年企业所得税区分享比例为20%。其中:区直纳税户(企业)缴纳的20%部分由区分享;其他驻各办事处(园区)纳税户(企业)缴纳的20%部分,按区5%、办事处(园区)15%分享。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视中央、省、市对我区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2、个人所得税
除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外,其他个人所得税2003年区分享比例为20%。其中:区征收的20%部分由区分享;各办事处(园区)范围内征收的20%部分,按区5%、各办事处(园区)15%分享。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视中央、省、市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3、增值税
企业国内增值税区分享比例为13.6%。其中:区直纳税户(企业)缴纳的13.6%由区分享;各办事处(园区)纳税户(企业)缴纳的,按区3.6%、各办事处(园区)10%分享。
4、营业税
企业营业税区分享比例为56%。其中:区直纳税户(企业)缴纳的56%由区分享;各办事处(园区)纳税户(企业)缴纳的,按区6%、办事处(园区)50%分享。
5、企业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区分享比例为80%。其中:区直纳税户(企业)缴纳的由区分享80%;各办事处(园区)纳税户(企业)缴纳的由各办事处(园区)分享80%。
(三)结算办法
实行税收分享征收后,各项分享收入统一入区国库管理,年终区与办事处(园区)再按税种分享比例进行结算。
1、对中央、省、市实行增量分享集中的收入,由区、办事处(园区)分别负担。达不到中央、省、市、区核定基数的由区、办事处(园区)按各自承担的中央、省、市、区核定基数补足。区对各办事处(园区)按分享办法和比例计算基期年收入,如果小于该办事处(园区)基数,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返还。
2、区集中引资建设,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其纳税归属区级,然后区与所在办事处按区级留成部分视基础设施投入情况进行分成。
3、原区与办事处共享纳税户(企业)的税收,其纳税归属区级,区级留成部分税收仍按原确定的比例分成。
4、各办事处(园区)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在区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内企业的税收,其区级留成部分由区和所在用地办事处、引进办事处共享,比例视基础设施投入情况另定。
5、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纳入办事处(园区)全口径财政收入计算范围。
6、原体制确定的收入、支出基数不变。
具体结算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区级增量调控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实施新的财政体制后,按税种比例分享区集中的收入,主要用于全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困难办事处(园区)的补助支出。对享受转移补助收入的办事处(园区)实行定额补助三年,并逐年递减。此项调控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办法进行分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2003年开始,对东山、辛安渡、新沟办事处实行固定困难补助,即:东山、辛安渡办事处补助基数为350万元,新沟办事处补助基数为200万元,从2004年起,年按33%递减补助,直至自求平衡。
四、配套措施
(一)全区各级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财政体制所规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依法组织各项财政收入,上缴区国库。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调整后,区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调度办法,核定办事处(园区)月基本支出基数,并视入库收入情况,予以预支,以利区、办事处(园区)财政保持正常平稳运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
(三)各办事处(园区)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和省、市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积极组织收入,加快经济发展。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我区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中央、省、市对我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区对办事处(园区)财政管理体制也相应调整。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体制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