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环保减排任务落到实处,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3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区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贯彻执行《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认真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暂行办法》,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组织保障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区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局、农行东西湖区支行。
三、工作职责
区环保局负责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按时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经排污者签收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传递给地税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区地税局负责根据环保部门下达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
区财政局负责将核定征收排污费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已入库排污费的统一监管和使用。
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排污费征收使用过程中各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区审计局负责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区物价局负责对排污费的项目与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农行东西湖支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代收排污费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排污者应于每月或每季度开始3日内向区环保局申报当月或当季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污者排污状况发生改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申报。
(二)区环保局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权限,在接到排污申报后下月或下季度起10日内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度核定排污费。
(三)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后,由区环保局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区环保局申请复核;区环保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区环保局应将核定的经排污者签订的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信息在复核期满或者作出复核决定后5日内传递给区地方税务局,传递的信息应包括按月或按季传递分区域、分级次的信息汇总表和分户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并由专人履行送达签收程序。
(五)区地税局负责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应当在首次申报缴纳排污费时主动向区地税局办理缴费登记。排污者属纳税人的以税务登记代替缴费登记;不属于纳税人的应办理缴费注册登记,作为缴费和管理的依据。
(六)区地税局应自收到区环保局传递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书》。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按要求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排污费。
(七)区地税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征收排污费,并按照“一票一费”的要求,列示预算科目款项明细。其中: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20101,预算科目名称为排污费,预算收入级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级次执行。
(八)区财政局负责排污费的入库工作。根据区地税局填开的排污费缴款书,经对预算收入级次,预算科目编码、名称等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入库。
(九)区财政局将排污费收支纳入部门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负责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区环保局、区地税局、区农行和财政部门必须建立排污费核定、征缴的文书传递和工作联系制度,地税部门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应向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反馈征收情况,包括排污费应征数、已征数、未缴数,确保排污费的核定征缴过程信息畅通。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