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为了加强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支出程序,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专项资金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内容是指通过区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教育统建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菜地基金)、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农林事业费、水利建设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计划生育事业费、社会保障资金(再就业经费)、民政优抚资金、其它特殊项目建设费等。
二、明确专项资金来源
各类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通过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收和财政预算安排。
三、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每年11月份,由各类专项资金使用部门预测次年各类专项资金来源,拟订预算方案,送区财政局和分管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初审,报区政府批准。在执行过程中需在预算总额内调整的,由部门申报,分管副区长(农管局副局长)审批;需突破预算总额追加的,报区理财小组审批。
(二)专项资金支付办法
1、各类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季度或月度支付计划,使用计划必须细化到项目具体内容。
2、各类专项资金拨付方式一律进入国库集中收付网络系统,采取直接或实拨方式。即直达工程施工单位、供应商或个人账户。
3、各类专项资金发生时,按照工程类、货物采购类和款项发放类等形式分别处理。
(1)属工程类型的按工程进度采取4:3:3比例拨付资金,即项目开工时预付工程款40%,项目竣工时拨付3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30%。资金由财政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
(2)属货物采购类的,必须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资金由财政直达供应商。
(3)属款项发放类的,由相关部门编制审批表,经职能部门审批后,由财政直达单位或个人账户。
四、强化专项资金监督
(一)各类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专账,与部门经费分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与部门资金混用。
(二)投资额达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专项资金,拨付前必须履行招投标和审计手续。工程造价和决算审计报告经区审计部门组织中介机构或评委审定合格后,财政部门才能按规定拨付工程款。
(三)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和监督,既要防止专项资金挪用现象,又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涉及到工程类的专项资金,建设部门还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四)加强专项资金的审计监察力度。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必要时予以延伸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必须督促定期整改;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违纪部门必须依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资金 使用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