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办事处、园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区农场体制改革工作正在深入进行。为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武档〔20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农场体制改革过程中档案管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档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办事处(农场、镇、园区)要站在“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依法重视和加强体制与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体制和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相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与其体制改革同步安排进行,档案的移交工作要在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后六个月内完成。
二、明确关系,理顺管理
原办事处(农场、镇、园区)体制和机构改革后,档案管理关系及其档案全宗调整、各类档案的归属处置按下列原则和规定执行:
(一)新成立的街道办事处要尽快明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落实管理领导和工作人员,确立工作职责,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并及时开展档案交接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新的档案全宗,由区档案馆给定全宗号。同时,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农场及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二)已撤销的办事处、镇,其档案全宗自本单位撤销之日起终结,相应的档案全宗号停止使用。其所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计生、声像、实物、司法、私人建房等专门档案)限期规范整理后,原则上要移交区档案馆保存;因工作需要,经区档案局(馆)同意,可由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暂时代管,使用完毕后及时向区档案馆移交。
(三)新成立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农场、园区,其档案自农场、园区剥离原有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事务之日起,作为新的档案全宗,原则上按照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与农场所辖范围相同的,其档案管理仍按现行方式运行,档案全宗不变。
(五)基建档案和设备档案,原则上移交给继承其产权的单位保管和利用,必要时可向区档案馆移交。
三、遵守规章,严明纪律
(一)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注意发现和解决机构改革中档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和清理、移交工作。要确保档案安全保密,严防档案丢失和泄密。在体制和机构改革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二)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基本要求是:
1、未完成整理的文件材料,应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档案的整理、编目。
2、移交的档案要求归档完整、案卷整洁统一、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3、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时,要一并移交机关编制的文件汇编、史志(年鉴)、大事记、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资料。同时,要移交文书档案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以及其他档案目录各一式二份。
4、移交时应办理好档案清理、造册工作,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
单位之间移交档案,同样按此办理。
(三)为保证档案及时移交和接收,各单位应给予档案工作机构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便档案整理和移交等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档案局(馆)要做好相关单位档案全宗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做好移交档案的整理、接收指导工作;做好有关单位档案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及时接收档案进馆。
(五)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区档案局(馆)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六)对擅离职守、工作马虎、造成档案损失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农场 改革 档案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