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 区属各单位、办事处(园区、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路灯、园林绿化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环保、农田水利、堤防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通一平”工程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东西湖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分中心”)进行。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据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区交易分中心是我区唯一合法的交易服务场所,凡未进入区交易分中心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一律无效。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报告制”。凡办事处(镇、园区)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报建设局,由建设局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查。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到区交易分中心办理报建登记、发布招标信息、举办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建设局应加强对区交易分中心的内部管理,加强对评委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培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行为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监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有序开展。区发计委、经贸委立项后,应及时通知区纪委(监察局);区土地、规划部门应及时提供土地、规划手续;区财政部门和办事处(园区、镇)财务部门对本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据工程合同和预算、决算及审计结论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跟踪监督,严格决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拦标价等保密资料、串标围标、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对越级承包、违法转包、层层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拒绝进入区交易分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纪委《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文件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