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区合管会拟订的《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
(区合管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管理办法》)、《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的要求,制定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实施工作细则主要是对全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有利各项工作的衔接和互动,明确各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入户登记、发证管理
第三条 入户登记工作在办事处(园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事处(园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具体负责,并通过大队(村)协管员的配合完成入户登记工作。
第四条 根据《制度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由合管站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按“合作医疗入户调查登记表”中的规定内容进行登记,填写审查意见,同时登录其他表格,并与参统户签订“合作医疗协议书”,同时收取参统户的应缴资金,交存区合作医疗专户。
第五条 医疗证号编号为八位数,由四个部分(即 8 ×× ×× ×××)组成,第一部分为东西湖区代码,第二部分为办事处(园区)代码,第三部分为大队(村)代码,第四部分为户码,其中一、二部分为固定代码,三、四部分由各办事处(园区)合管站设定。
各办事处(园区)代码是:吴家山为“01”、慈惠为“02”、走马岭为“03”、新沟为“04”、荷包湖为“05”、新沟镇为“06”、辛安渡为“07”、东山为“08”、柏泉为“09”、养殖为“10”、生态园为“11”、径河为“12”、三店为“13”、街办为“14”、农科所为“15”、牧业园为“16”、鑫桥为“17”、海景为“18”。
第六条 各办事处(园区)合管站在完成入户登记后,将其登记资料连同参统对象近期1寸免冠像片2张,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合管办审核、汇总、制证。
第三章 患者就医管理
第七条 门诊就医管理
(一)合作医疗患者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先校验患者“医疗证”后方能施治。
(二)合作医疗患者门诊施治费用发生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专职(或兼职)收费人员将所发生的费用记录于“医疗证”的登记表中(加盖经办人印章),同时登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专用登记表”,并每月上报区合管办。
第八条 重症疾病门诊管理
(一)重症疾病门诊对象(4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斥。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
3、高血压Ш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二)享受对象的认定:有上述4种重症疾病之一的合作医疗患者,可向区合管办申请办理“合作医疗重症门诊医疗证”,具体要求是:
1、个人提出申请并有办事处(园区)合管站的证明;
2、个人提供五年有效的历史病历及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3、根据病史材料,由区合管办召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后,给予批准发证;
(三)就医:重症疾病患者就医时,必须同时出示“家庭医疗证”和“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证”,方能在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就医,并办理门诊记账手续(在非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住院医疗管理
(一)转诊管理原则:确因医院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患者疾病治疗需要的,必须由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办理向其他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手续;由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必须由区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由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向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必须在患者(或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办理转诊手续,并由患者(或家属)到区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二)就医要求:凡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患者的住院医疗,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病施治。
(三)出院结算管理
1、定点卫生院住院者出院结算办法:患者出院时,由卫生院经办人员按照制度要求,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审批表》,并做好台账记录后,与患者办理结算手续(补偿金额以外部分由卫生院直接向患者收取现金),每月或每季度终了,由卫生院经办人员携带有效资料到区合管办办理拨款手续。
2、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出院结算办法:患者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时,由医院经办人员按《东西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审批表》规定内容填写后签名盖章,连同出院证、转诊证明等交给患者到区合管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基金核算管理
第十条 个人缴费部分的资金核算管理
(一)收取:入户登记时,由办事处(园区)合管站工作人员使用“合作医疗专用收款收据”收款后,统一交存区合作医疗专户。
(二)家庭账户门诊医疗部分的资金,由区合管办根据定点门诊医疗人数,按人均1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专用账户使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向区合管办上报使用情况。
(三)个人缴费另外的人平10元部分的资金,列作全区大病统筹基金,全区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办事处(园区)资助部分资金的核算管理
(一)收取:办事处(园区)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补助费(含五保户和孤寡老人的个人缴费),由区财政局农税科按季或一次性收取,并及时存入区合作医疗专户。
(二)办事处(园区)补助部分的资金,全部列作全区大病统筹医疗基金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补助部分资金的核算管理
(一)收取:区政府补助(含70周岁以上参统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区合管办审定的参统人数报区财政局社保科列出拨款计划,由预算科将资金拨入区合作医疗专户。
(二)区政府补助部分的资金,列作全区大病统筹医疗基金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补助部分资金的核算管理
市政府补助资金,按照市级财政专款的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社保科与区合管办协商解决,其资金拨入区合作医疗专户,列作全区大病统筹基金核算管理。
第五章 合作医疗专用收据和专用表格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专用收款收据,由区财政局综合科向市财政局统一购买,区合管办到区财政局综合科领购,各办事处(园区)合管站领用时,必须到区合管办办理领用手续,并及时将收据存根交区合管办并办理收据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登记专用表格和开展合作医疗工作所使用的各类表格及医疗证,由区合管办统一印发。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专用收款收据、各类专用登记表格和医疗证的购买及印刷所需的经费,由区合管办列出预算计划交区财政审核后拨款解决。
第六章 机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区合管办机构经费包括的项目为:人员经费、办公费、业务费、设备设施费及维护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会务费、培训费、其他等。
第十八条 区合管办机构经费,由区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和业务工作实际,每年作出预算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可根据实施工作实际作适度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