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拟订的《关于加强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缴费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项目缴费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经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批准进入中心的各类审批事项所对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的罚没款;
(三)经批准进入中心收取的其他收费。
除以上规定的收费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条 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所对应的收费业务一律进入中心办理。
第四条 凡在中心范围内有行政审批和收费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和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中心内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原则,收费的执收主体、征收政策、资金缴存渠道和资金使用维持不变。
第六条 收费业务应与行政审批事项保持对应,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与收费统一规范化管理。收费单位应将行政审批事项承办件与收费或减免资料一一对应保管,不得漏件、漏费。
第七条 收费单位,均实行银行代收代缴的管理方式,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
(一)收费单位开票,区建行和区农行在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统一收费。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入过渡帐户。
(二)银行收费窗口对收费实行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收入缴款书和代收的收据应分类归集管理。区级收费收入直接缴入区财政预算外财政专户;属于市级收费收入上缴市预算外财政专户和国库。
(三)交费单位和个人缴费(含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收费),采取现金或支票两种交款方式。现金由银行代收费窗口收齐款项,核对缴款通知书无误后,开具代收收据(收费或罚款);对当事人以支票缴纳收费和罚款的,代收点应在款项到帐收讫后,开具代收收据。
第八条 收费单位窗口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并出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九条 收费单位审批窗口要严格把关,对没有履行交费手续的审批件,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条 收费单位收费开票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填报以下信息:
(—)缴费单位和个人名称;
(二)执收单位全称、编码;
(三)收费项目名称、编码、金额。
第十一条 中心收费统一使用下列票据。
(—)微机统一开具“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XXX缴费通知书”(一式三联,简称缴费通知书)。
(二)湖北省武汉市代收行政事业性缴费收据(一式五联,简称代收收费收据)。
(三)湖北省代收罚款票据(一式五联,简称代收罚款票据)。
(四)专用收费收据。
“缴款通知书”由中心启用的“中心管理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收件时即时用微机打印出来,“代收收费收据”和“代收罚款票据”由代收银行按收费级次分别到市、区财政部门领购,“专用收费收据”由执收执罚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设立收费、代收收入辅助帐,定期与财政专户、国库和代收银行对帐。
第十三条 收费的管理应实行政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收费项目、依据、执收部门、收费对象、减免公开。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收费目录,随国家政策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开设财政专户的区建行和区农行应根据市、区政府对行政审批以及缴费管理工作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经济风险,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用户的反映和要求调整和更换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对收费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监察局、财政局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区监察、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对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减免、资金上缴以及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管理 规定 印发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