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东西湖区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武汉市东西湖区
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东西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政发[2003]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区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区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四条 医疗补助人员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区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7%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的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单位负担的列入“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九条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一)30%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助;
(二)70%用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补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每月按下列比例划入:
(一)工作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的,划入1.1%;
(二)工作人员年龄在36岁至45岁的,划入1.5%;
(三)工作人员年龄在46岁以上的,划入1.9%;
(四)退休人员,划入2.3%。
第十二条 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累加补助:
(一)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55%,对退休人员补助60%;
(二)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65%,对退休人员补助70%。
(三)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70%,对退休人员补助75%;
(四)20万元以上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对工作人员补助75%,对退休人员补助80%。
第十三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能纳入补助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区直机关 公务员 医疗补助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 10月8日印发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