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园区、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区政府电子政务网络中心拟定的《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Internet)站点( 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注册英文域名为http://www.dxh.gov.cn,中文实名为中国武汉东西湖和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是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以及各部门工作服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展示东西湖形象与特色,向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是加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实施电子政务的新型媒体。
第二条 为了切实使门户网站发挥作用,做好网站的管理工作,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党政机关、区政府派出机构、群众团体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东西湖区地域内与门户网站有链接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发布政府可以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建立网络信访机制,向公众提供通过国际互联网办事的渠道,提供政务服务,向全国及全世界宣传东西湖区,推动东西湖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西湖区门户网站功能规划、内容更新和安全技术应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东西湖区电子政务网络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协同有关部门对门户网站的内容和形式作定期更新,确保门户网站安全、稳定地运行。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和门户网站的任务和要求,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与服务、网上办公、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门户网站主要栏目的设置,由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实施。门户网站主页一般内容更新由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重要内容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其余各栏目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服务实行部门责任制,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
第二章 网络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结合东西湖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域名管理规范:
(一)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dxh.gov.cn。中文实名为:中国武汉东西湖和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二)东西湖区各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虚拟目录的统一格式为:www.dxh.gov.cn/***。
上述域名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长度不能超过10个英文字母),由政务中心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九条 东西湖区各部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发布因特网主页:
(一)信息量不能形成规模,自身不具备主页制作开发技术能力,主页上没有数据库应用等特殊要求的,可按时报送信息,由政务中心制作主页,在门户网站发布。
(二) 信息量较大,可以形成体系,主页上没有数据库应用等特殊要求的,可在门户网站主服务器系统设立虚拟目录,使用门户网站信息通道。虚拟目录的设计方案应事先书面征求区政务中心的意见,并获得批准。
第十条 门户网站服务器系统及虚拟目录的IP地址由政务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 政务服务与网上办公管理
第十一条 在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开展网上办公,是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实时发布区行政措施、办事程序、有关规划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办理公众利用门户网站提出的办事申请,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区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不断扩大对公众的政务服务、信息服务范围。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开展政务服务、信息服务的,要落实相应组织和人员,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通过门户网站可以方便办事者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在网上进行。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发布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受理网上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创造条件,使办事者可以在门户网站上获得政府部门办事所需的电子表格。
网站应设立“企业之窗”、“便民之窗”等栏目为企业和市民服务。
第四章 网站建设、维护与网页制作管理
第十四条 网站维护遵循总体策划、统一标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的维护由区政务中心负责总体策划。政务中心每月应对部分栏目内容作动态更新,并根据门户网站功能的增加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栏目调整的建议方案,经区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每年应调整一次版面设置和主页风格。
第十六条 对门户网站各栏目的责任单位和通过门户网站信息通道上网、有虚拟目录的单位实行授权维护责任制。授权维护责任单位分别对栏目和虚拟目录的内容与定期更新负有全部责任。授权维护单位应与区政务中心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虚拟目录的改版应经区政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为保持门户网站内容的及时更新,各级党政机关、区属各单位有责任向区政务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及机构设置;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八条 区政务中心向有关单位布置信息征集任务、收集网站资料,各单位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区政务中心应建立网站维护记录,按月统计网站更新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上网内容必须经过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保证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且要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内容发布与更新应有专人负责,保证帐号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网站设立单位的政务信息和转载新闻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二十二条 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的计算机也不得处理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务中心、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应加强对网站信息安全保密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即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章 电子信箱管理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由政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设电子信箱,须由使用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政务中心,经审批由政务中心人员为其开设。
第二十六条 政务中心电子信息服务器的管理人员应维护政务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子信箱使用人须遵守如下电子信箱管理规定:
(一)从中国境内向外部传输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二)使用邮件服务不得用作非法用途;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不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传输不利国家安全的资料;不传输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资料:不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保密内容。
(三)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四)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五)禁止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
(六)禁止将电子信箱转让他人使用。
(七)为了保证电子信箱的安全,信箱要经常开启,并及时根据提示更改密码。信箱帐号和密码泄密所造成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八)为了保证信箱的可靠运行,要及时删除无用的信件。
(九)信箱超过三个月不开启或不使用,将暂时终止该信箱的使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奖励
为鼓励表彰各上网单位、信息报送单位和有关人员,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一)对开展电子政务和公众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网页内容实时性强,有较好的实用性和一定的宣传效果,面向社会提供网上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获得较好的社会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三)信息报送及时,主动性强,量大质优,能抓住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引起上级领导或社会广泛关注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网站建设与管理积极提出建议、意见,被采用实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处罚
(一)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上网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无相应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单位。
2、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主页长期不更新,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3、不能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工作严重滞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及个人。
2、抄袭或翻版其他单位的信息,有侵权行为的以及其他影响门户网站形象的不良行为。
(三)将政务服务和网上办公纳入区政府对部门年度考评的内容,由区有关部门监督考核。
(四)上网内容有问题或不定时更新的,撤换其相关内容或暂停其链接。
(五)用户的行为不符合电子邮箱服务条款的,政务中心可暂停其用户信箱及服务帐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在因特网上代表某单位或组织的文字地址。
(二)IP地址:为了使连入Internet的众多电脑主机在通信时能够相互识别,Internet中的每一台主机都分配有32位地址,该地址称为IP地址,也称作网际地址。
(三)虚拟目录:占用门户网站主服务器系统磁盘空间设立子站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西湖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主题词: 信息网络 门户网站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 9月26日印发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