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园区、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东西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东西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
与使用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一般由补偿费用、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出让净收益等组成。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二、土地出让金征收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第五条 土地受让方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
第六条 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属储备土地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区土地整理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与土地受让人(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八条 属储备土地的,在供地后,土地中心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缴款时间、金额等,填制“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单”(一式五联,以下简称“缴交登记单”),由缴款人持第五联到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第九条 属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减半征收;经营性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征收。
第十条 对鼓励发展的产业(或其他)用地,需减免优惠的,经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准,按照“谁受益、谁补助”的原则,实行“明收明补”。
三、土地出让金分配
第十一条 坚持按项目宗地核算原则,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季缴入金库。土地出让应缴契税由土地受让方在土地出让金之外缴纳(合同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进行清算、核拨出让土地的有关费用,具体包括:
1、补偿费用。(1)农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2)拆迁成本。包括房屋补偿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营业补偿费等。(3)政府规费,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拆迁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
2、土地开发成本。出让的土地所在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第十三条 属储备土地的开发费用(包括土地收购(回)成本、土地整理成本、土地储备成本和土地供应成本)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中心编制的宗地供应明细清单,逐项审定后,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后核拨土地开发费用给土地中心。
第十四条 列入土地出让金的收费和基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宗地供应明细清单分项分别填制“缴款书”或“预算外资金缴款书”划缴(转)本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属省市级的收费和基金收入及时分类上缴省市级国库和财政专户。土地增值收益由财政部门全部划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属非经营性项目供地的补偿费用和开发成本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分别从财政专户和预算资金中清算拨给相应办事处(园区),专款专用。
属经营性项目供地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中心编制的宗地供应明细清单逐项审定后,核拨土地开发费用给土地中心。宗地土地出让净收益,50%核拨相应办事处(园区)专款专用,50%用于全区大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和管理、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按规定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第十七条 “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式样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情况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占压、挪用土地出让金,违反规定不执行收支两条线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者),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土地受让人(土地使用者)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按月与土地管理部门、专户开户银行就土地出让金、各项收费和基金的收缴情况对帐。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月编制收入汇总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门。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土地出让金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 9月15日印发
共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