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镇、园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理顺财税管理体制,规范财政分配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现就新财政体制执行中有关具体事宜处理通知如下:
一、原属区直企业,改制后在区内无论其是否更换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地、工商注册地,其各项税收收入仍按原归属不变。
二、原辖区内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企业,迁至区内其他任何办事处(园区),均不得重叠享受优惠政策 。
三、在本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办事处(园区)不得给予享受引进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由区直接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牌照税”等仍归属区级财政,不参入区与办事处(园区)分享。
五、办事处(园区)辖区内福利企业只计算收入,不计算相应财力。
六、本通知执行计算时间从2003年元月1日起,具体事宜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财政 管理体制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 8月 11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