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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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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的技术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可达35%。
(二)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法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 产品产值50%以上或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缴纳所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四)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可减半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成本)。
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
(一)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二)对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和创汇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三年内享受 免征资源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免收5-10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待遇。
(三)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 、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的,"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回使用权。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环 节税。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计及法律服务、货运代 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
20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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