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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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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 实际进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二)已在我市设立3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可设立集团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 使用"集团公司"名称。
(三)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四)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享受按现行价议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20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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