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土地储备运作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三个阶段:
(一)土地收购
土地收购是指根据城市政府授权和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收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包括:申请收购、权属核查、征询意见、费用测算、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收购补偿、权属变更、交付土地等。按照有关规定,已被收购的土地随即纳入土地储备体系。
(二)土地储备
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以前,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前期开发包括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拆迁和土地平整等。经营管理是指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以防止土地闲置或浪费。在土地储备阶段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其他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一样,遵守土地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拆迁的,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三)土地供应
对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由于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为了提高土地一级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储备中心要定期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于拟推出的具体地块,还要在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发展等方面要求的基础上,测算土地供应成本,拟定招商方案。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可分为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一般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