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我国目前实行土地储备制度的地方,其运行模式大体分为三种: 1. 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自己的收购计划和本级政府的要求,通过与被收购单位协商,确立土地收购价格,或约定土地收益分成,按照约定由储备机构支付收购金,取得土地,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储备机构取得土地后,负责对土地进行拆迁、平整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对易于转让的储备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出让给新的用地者。 2. 行政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特点是,收购土地的范围,由政府行政法规规定,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由储备机构根据计划进行收购、储备、开发,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用招标、拍卖方式,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出让,规定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者,不能像过去一样,通过补办出让手续的方法,自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3. 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规定用于储备的土地范围,对可收购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储备机构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有的储备机构还受政府委托,作为国有土地资产代表,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部门进行管理,收取企业改革中以租凭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的租金和其他用地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租金。 三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收购的重点是国有困难、破产企业的原有划拨土地;城市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拥有了“实物”土地,成为真正的“地主”;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二次开发;使这些土地成为“熟地”或“净地”;多数地方对大部分或部分储备土地,以招标、拍卖的形式予以出让。三种模式的共同特点,都使城市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拥有了“实物”土地,成为真正的“地主”,形成了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从而为城市土地的合理配置、城市土地资产的收益使用,创出了积极可行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