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纳入收购储备的土地
主要包括:收回的国有土地,可以收购的国有土地,在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城镇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征用的集体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二)不予进行收购储备的土地
主要包括:
①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城镇规划和转让条件且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土地;
② 对于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要求,因转让地上建筑物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且转让后不再进行开发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
③ 人民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要求协助处置土地资产清偿债务,且债务大于土地资产的;
④ 擅自改变用途,违法用地已建成地上建筑物,根据处罚情况,责令其办理用地手续的;
⑤ 企业改革中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且用于生产经营的;
⑥ 工业、企业利用原划拨土地扩大并生产或改变用于生产经营的;
⑦ 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城镇规划用途,用于工业、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