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逐渐“变味”
据市纪委等部门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市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人数逐年增多,且增幅较大。
分析发现,这些出国(境)行为中,不少已经“变味”:有的单位组团出访考察没有明确目的,缺乏实质性内容;有的把出国(境)当作一种待遇,班子成员轮流出访;有的改变原定出访线路,绕道旅行;有的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向基层单位转嫁和摊派出访费用;有的借组团之机,肆意抬高参团费用,从中牟利;有的采取发奖金、返汇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有的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有的以“接风”、“洗尘”名义随意接受吃请,收受“零花钱”、小礼品等。
《规定》适用对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为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市委、市政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规定》。此《规定》直接针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市管领导干部和正、副处级干部。
因公出国(境)要计划管理,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规定》明确提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实行计划管理,“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出访计划,于每年年中、年底报市外办或市台办统一审批,境外公务活动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无明确工作目的和实质内容的不予批准,出访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组团。严禁借考察、培训、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
根据《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除特殊情况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下次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间隔应满两年。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安排因公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十个不准”严明纪律
《规定》还明确提出了“十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不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准公款支付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活动的费用;不准变更经外事部门批准的行程安排、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准经由第三国或地区办理赴台手续;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转嫁、摊派、借支、垫支出国(境)费用;不准公款支付出国(境)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借出国(境)之机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准涉足政治敏感性场所;不准出入色情场所;不准进赌博场所参与赌博活动。
顶风违纪者,公开曝光
市纪委、市监察局同时公布两部举报电话82605382、82624205,接受群众对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督。无计划组团、无目的出访、不顾经费紧张、转嫁出国费用、大搞“接风洗尘”等行为将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追究。
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将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取消出访计划、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没收违纪款物、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组团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单位组团资格。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