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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关于坚决制止不文明拆迁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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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郊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各规划国土分局:
近期来,反映拆迁人不文明拆迁、扰民拆迁的来信、来访投诉有所增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侵害到广大被拆迁人(含合法承租人,下同)的合法利益。为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房屋拆迁侵害被拆迁人合法利益行为发生,切实贯彻落实市局6月22日拆迁工作会的会议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7月10前,各单位要召集辖区内有拆迁还建任务的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开会,传达和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6号文件精神,学习市局《关于规范房屋拆迁现场管理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3号)、《武汉市房屋拆除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做好拆迁工作,制止不文明拆迁行为,防止野蛮拆迁行为发生。
二、各单位要明确管理拆迁项目的责任人,加强房屋拆迁现场规范管理,作好动态跟踪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文明拆迁行为的,要及时加以制止;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反馈工作。
三、新开拆迁项目实施动迁前,对拆迁人、拆迁代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
四、各单位要建立专项档案,对建设单位、拆迁代办单位不文明拆迁行为作好投诉记录。
房屋拆迁中,以下行为属不文明拆迁,情节严重的,属野蛮拆迁:
停水,停电,停气,或深夜上门骚扰;勾结社会闲杂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以堆砌垃圾、挖沟、设置障碍等阻断交通,敲、砸、拆卸未搬迁居民房屋;房屋拆除施工影响、威胁到未搬迁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五、拆迁人有不文明拆迁行为投诉3次以上,或使用暴力等手段野蛮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拆迁,直至投诉行为调查处结。
拆迁代办单位有不文明拆迁行为投诉的,其行为记录载入档案,作为资格年审依据;同一个拆迁项目投诉在3次以上,或有野 蛮拆迁行为的,注销拆迁代办单位拆迁资格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拆迁岗位证》。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
武汉市房产网 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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