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2004年以来,省直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对企业脱钩改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脱钩改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部门要求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3】3号)规定的“四类”脱钩企业,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所办的不具有为机关服务且实行市场化管理的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清查,列入脱钩之列,并上报省脱钩办。各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情况,要做到资料完整、数据准确、情况属实,不准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
二、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3号)的规定,制定脱钩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上报批准后再组织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
三、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经省国资委批准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竞价转让。不得指定受让方,严格暗箱操作。
四、省直各部门是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有组织企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在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中,不得抽调企业资金(经省国资委批准的除外),不得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得随意将企业划入机关某个事业单位管理,不得损坏职工合法权益。已发生以上情况的,省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要立即纠正整改,对不纠正不整改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