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幼绅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慈惠街道办事处修建外来务工农民公寓的建议》的议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外来人口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办事处作为基层一级政府,心系外来务工农民之所想、化解外来务工农民之所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举让人称颂。但此提案中建议区政府指定或划出土地用于修建外来务农人员公寓事宜,我局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外来务农人员在原籍落实承包地,缓解宅基地严重不足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外来务农人员有权回原籍参加土地二轮延包,农场、大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外来务农人员宣传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与外来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按鄂政办发[2004]65号文件中“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的规定,在稳定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关系的同时,引导和帮助外来务农人员落实其在原籍的承包地;对于愿意返回原籍的外来务农人员,农场要采取多种鼓励措施,为他们处理有本地的生产生活资料、变现资产以及获得经济补偿等方面提供帮助,做好服务工作,使他们顺利返乡,以缓解农场宅基地供应紧张的矛盾。
二、落实外来务农人员入户的有关政策,明确个人建房条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精神,对下列外来务农人员,按规定审批办理入户手续:
(一)与本市农村居民通婚的;与本区居民通婚的,目前仍按远城区结婚满5年或投靠方年龄30周岁的政策办理;
(二)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具体操作由申请人到市公安局办理。
根据《区政府关于私人建住宅占用土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发[1988]31号)第二条“……申请宅基地,必须持有建住宅所有地的户口”的规定,外来务农人员建住宅,必先在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系统工程,谨慎处理
外来务农人员对我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妥善安排外来务农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政府正在积极探索。针对如此如此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议农场谨慎处理。其原因有:
(一)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
(二)不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少,就在慈惠找200亩的建设预留地都难;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第三条“农村住宅建设,……,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四)如集中建外来务农人员住宅小区,等于确认他们为我区的常驻人口,将来在就业安置、社会治安等多方面会带来很大压力。
四、加强领导,确保稳定
对处理外来务农人员有关问题,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按照依法依规、有情操作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 稳定外来务农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关系;
(二) 严格落实征地拆迁的有关补偿政策。
感谢你们对我们国土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工作,为我区的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上回复,不知你们是否满意,欢迎你们与我们沟通,并诚请你们继续关注、帮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