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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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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5日使用):
1、《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9月15日公布并施行。
2、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3、武汉市中心城区除春节期间有条件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5、对违规制造、销售、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6、武汉市中心城区2008年春节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是:大年三十上午8点到正月初一晚上12点;正月初二到正月十五每天上午8点到晚上12点。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做文明守法市民 元旦圣诞不放鞭
8、遵守燃放鞭炮新规定 共建和谐武汉新家园
9、春节限放期间,请提前清理小区内枯枝杂草、楼道中可燃杂物;家中无人时请关好门窗,并提前收回窗外晾晒的衣被。
第二阶段(2月6日上午8时后至2月21日):
1、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春节可燃放烟花爆竹期间,请注意清理小区内枯枝杂草、楼道中可燃杂物;家中无人时请关好门窗,并提前收回窗外晾晒的衣被。
3、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须有成年人陪同和指导。
4、燃放烟花爆竹时,请留意禁止燃放标志,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5、燃放烟花爆竹后,请注意察看现场,如有未熄灭的鞭渣,应采取措施及时灭熄。
6、选购烟花爆竹时,请到有证的零售点内购买有专营标识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无证摊点和流动兜售的烟花爆竹。
7、不要将烟花爆竹带到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在家中暂时存放烟花爆竹时,请注意远离火源、电源、取暖器,避免太阳直晒,并存放在儿童不能取到的地方。
8、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晚上12时至次日清晨8时,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保证市民有安静的休息环境。
9、正月十五晚12时以后,武汉市中心城区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市民理解支持,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10、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将被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受到5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11、对违规制造、销售、存储、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12、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驻地,消防等级低和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山林防火区,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3、被烟花爆竹炸伤、灼伤后,请及时到附近医院就诊,或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14、遵守燃放鞭炮新规定 共建和谐武汉新家园
15、留住文明放鞭带来的喜庆 远离违规燃放造成的伤害
16、遵守燃放时间的规定 市民需要安宁和休息
17、不买违法烟花爆竹 安全文明喜庆放鞭
18、依法燃放烟花爆竹是您的权利 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是您的义务
19、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 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和谐社区
20、当燃放烟花爆竹给您带来欢乐时,别忘了给他人留下安宁的空间。
21、正月初二至十五,每天晚上12时至次日清晨8时,请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保证市民有安静的休息环境。
22、燃放烟花爆竹时,请留意禁止燃放标志,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3、春节限放期间,请提前清理小区内枯枝杂草、楼道中可燃杂物;家中无人时请关好门窗,并提前收回窗外晾晒的衣被。
24、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须有成年人陪同和指导。
25、燃放烟花爆竹后,请注意察看现场,如有未熄灭的鞭渣,应采取措施及时灭熄。
26、选购烟花爆竹时,请到有证的零售点内购买有专营标识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无证摊点和流动兜售的烟花爆竹。
27、不要将烟花爆竹带到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在家中暂时存放烟花爆竹时,请注意远离火源、电源、取暖器,避免太阳直晒,并存放在儿童不能取到的地方。
来源:
武汉政务网 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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