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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武汉生源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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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事局文件
武人〔2007〕52号
武汉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武汉生源
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事局,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全面掌握普通高等学校武汉生源未就业毕业生(以下简称“未就业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和帮助我市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低保家庭未就业毕业生(以下简称“低保家庭毕业生”)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办法
(一)登记的对象:
1、毕业两年内、户籍转回我市、档案转往市(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普通高校武汉生源中的未就业毕业生;
2、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武汉生源毕业生。
(二)登记所需证件及材料:
1、武汉市户口本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签发到武汉市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学校盖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3、参加省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的毕业生,应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4、低保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登记,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经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三)登记工作承办部门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武汉中国光谷人才服务中心、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市场及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分市场。
(四)办理登记程序
1、首先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上登记注册;
2、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上述承办部门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并领取《武汉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证》。
(五)登记受理时间
每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1月31日为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受理时间。
(六)登记证件管理
《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证》由武汉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持该证毕业生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各登记承办部门于每年的2月份,以电子表格形式将《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名册》(见附件2)报送武汉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以上两表可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上下载。
二、开展未就业毕业生指导与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已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可享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并为低保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安排实习,同时发给一定的实习生活补助。
(二)低保家庭毕业生志愿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按照《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武人〔2007〕6号)的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未就业毕业生持《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证》,可在有效期内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和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并对低保家庭毕业生予以重点推荐。
(四)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为未就业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2年,并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人事代理服务。
(五)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在促进低保家庭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市人事局除通过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外,还将按每成功推荐1名低保家庭毕业生就业,奖给人民币200元。
(六)积极支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未就业毕业生,按照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的有关文件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组织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就业培训和到实习基地实习,并争取同级财政对这项工作的经费支持,以保障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就业培训、实习基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促进和帮助我市未就业毕业生早日实现就业。
二○○七年八月八日
来源:
区人事局 2007-09-10
附件1:
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证.doc
附件2:
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
武汉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名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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