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疾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全市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从2008年1月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内人士称,这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将直接刺激社会力量投资“三农”,有利于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企业与农村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