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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政规〔2021〕2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1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5 09:30 访问: 作者:   字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9〕42号)精神,按照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具体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比例分担。

2.个人缴费补贴。省和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以上缴费补贴标准,除省级财政分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负担。

3.缴费困难群体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以及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

(一)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我市调整的基础养老金三部分确定,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2.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对按照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超过15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并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记入本人个人帐户。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市人社、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提出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并按照规定向省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最低的缴费标准确定。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追回。

六、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缴费或者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3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市、区按照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上解至省级集中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社保稽核和基金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公布制度,并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经办服务

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及征收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及征收力量,为经办及征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及征收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参保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和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

十、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预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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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政规〔2021〕21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15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12-15 09:30

来源:   作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9〕42号)精神,按照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纳,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从2022年起,每年最低标准为400元,最高标准为6000元,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根据国家、省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具体意见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我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比例分担。

2.个人缴费补贴。省和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以上缴费补贴标准,除省级财政分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1∶1的比例负担。

3.缴费困难群体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以及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待遇确定及调整机制

(一)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及我市调整的基础养老金三部分确定,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2.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对按照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超过15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按照每满1年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并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记入本人个人帐户。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市人社、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提出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并按照规定向省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五、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最低的缴费标准确定。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对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及时追回。

六、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缴费或者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3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市、区按照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上解至省级集中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内控、社保稽核和基金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公布制度,并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九、经办服务

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政策、统一信息系统平台、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编制和实施预算、统一待遇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及征收能力建设,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及征收力量,为经办及征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及征收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以及参保登记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和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宣传咨询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按照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

十、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预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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