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的通告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20 08:16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   访问: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新春佳节将至,为规范我市商超、农贸批发零售市场、药店及电商社区团购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安全和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确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有虚假优惠折价、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应该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网站名称和网页,实施商业混淆行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通告发布后,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及时保存好相关凭证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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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将至,为规范我市商超、农贸批发零售市场、药店及电商社区团购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安全和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监管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确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各相关经营者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有虚假优惠折价、低标高结、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各相关经营者应该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网站名称和网页,实施商业混淆行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通告发布后,各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价格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及时保存好相关凭证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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