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单位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7-0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西湖区公共厕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05 09:30 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我区公厕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衔接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厘清各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东西湖区公共厕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发文依据

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改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公厕规划”、“公厕建设”、“公厕移交”、“公厕管理与保洁”和“经费保障”七大部分,重点对公厕规划、建设、移交、管理与保洁、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

1.总则。明确了全区公厕界定范畴和建管目标。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达标建设、统一管理、免费开放、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2.职责分工。根据区直部门职能分工、行业指导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了区职能部门和各街道(社管办)的职责。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各类公厕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经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全区公厕建设规划,并做好项目建设审批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公厕污水处理中的推广应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并做好公厕建设环保审批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道(社管办)负责公厕新改建或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行业内公厕新改建,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维护管理工作。

3.公厕规划。明确公厕应严格执行“厕所革命”总体规划和各类厕所专项规划,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住宅小区等项目规划建设中,严格落实公厕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构建以公共设施配套公厕和对公众开放单位厕所为基础、环卫公厕为补充的设施服务系统,完善公厕建设布局。

4.公厕建设。明确了各类公厕建设标准与规范,确保公厕建设质量,其中城镇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的二类及以上标准;农村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湖北省农村厕所革命工程建设指南》要求;旅游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

5.公厕移交。明确了公厕移交程序、移交时限及要求等重点内容。对未落实管理机构需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要求公厕在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日内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部门,次日组织各相关单位办理公厕移交手续。一是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公厕,应当天对外开放使用;二是对于暂不符合移交要求,但具备对外开放使用条件的公厕,应先行向群众对外开放,并由建设单位在7日内完成整改;三是对于不符合移交要求,且不具备对外开放使用条件的公厕,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移交并对外开放。

6.公厕管理与保洁。明确了各类公厕管理归口,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筹,具体管理按照行业职责、属地管理和权属原则,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和各街道(社管办)实施管理。要求全区各类公厕应严格落实“一人一厕”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好开放时间及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等工作。按照“洁净舒适、有纸无味”的标准,实施规范化清洁维护。

7.经费保障。按照权属负责、城管兜底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公厕经费来源,为公厕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提供充分保障。

四、实施意义

通过制定《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厕全流程、全周期、全覆盖、全天候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明确移交程序、移交时限等内容,确保公厕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无缝对接,建成后及时对外开放。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厕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公厕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更好服务周边居民,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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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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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5 09:30

来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作者: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我区公厕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衔接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厘清各单位职责,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东西湖区公共厕所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发文依据

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改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公厕规划”、“公厕建设”、“公厕移交”、“公厕管理与保洁”和“经费保障”七大部分,重点对公厕规划、建设、移交、管理与保洁、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

1.总则。明确了全区公厕界定范畴和建管目标。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达标建设、统一管理、免费开放、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2.职责分工。根据区直部门职能分工、行业指导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了区职能部门和各街道(社管办)的职责。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区各类公厕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经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全区公厕建设规划,并做好项目建设审批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引导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公厕污水处理中的推广应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并做好公厕建设环保审批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执法局和各街道(社管办)负责公厕新改建或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行业内公厕新改建,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维护管理工作。

3.公厕规划。明确公厕应严格执行“厕所革命”总体规划和各类厕所专项规划,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商务设施、住宅小区等项目规划建设中,严格落实公厕与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构建以公共设施配套公厕和对公众开放单位厕所为基础、环卫公厕为补充的设施服务系统,完善公厕建设布局。

4.公厕建设。明确了各类公厕建设标准与规范,确保公厕建设质量,其中城镇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的二类及以上标准;农村公厕建设标准应达到《湖北省农村厕所革命工程建设指南》要求;旅游厕所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标准。

5.公厕移交。明确了公厕移交程序、移交时限及要求等重点内容。对未落实管理机构需要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要求公厕在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1日内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部门,次日组织各相关单位办理公厕移交手续。一是对于符合移交条件的公厕,应当天对外开放使用;二是对于暂不符合移交要求,但具备对外开放使用条件的公厕,应先行向群众对外开放,并由建设单位在7日内完成整改;三是对于不符合移交要求,且不具备对外开放使用条件的公厕,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移交并对外开放。

6.公厕管理与保洁。明确了各类公厕管理归口,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统筹,具体管理按照行业职责、属地管理和权属原则,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和各街道(社管办)实施管理。要求全区各类公厕应严格落实“一人一厕”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做好开放时间及管理人员信息公示等工作。按照“洁净舒适、有纸无味”的标准,实施规范化清洁维护。

7.经费保障。按照权属负责、城管兜底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公厕经费来源,为公厕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提供充分保障。

四、实施意义

通过制定《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厕全流程、全周期、全覆盖、全天候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明确移交程序、移交时限等内容,确保公厕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无缝对接,建成后及时对外开放。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厕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公厕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异味,更好服务周边居民,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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