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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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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2-12-13 13:25 来源: 辛安渡街    【 打印 】 【 下载 】 字号:[ ]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单位实际,编制《东西湖区辛安渡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适时更新调整。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dxh.gov.cn/);

2.辛安渡街道办事处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东西湖发布政务微博、武汉临空港政务微信、“辛安渡街道办事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在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务信息公开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该处查阅街道办事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街道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辛安渡街智康村96号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3064177

通信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街智康村96号(辛安渡街道办事处)

邮政编码:430045

(二)申请提出

向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填写《东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也可以在东西湖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xh.gov.cn/ZWGK/ysqgk/)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自然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互联网申请的,应根据网站提示填写相应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辛安渡街道办事处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东西湖区辛安渡街道办事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东西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街道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街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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