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21〕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1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1 09:10 字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为不断提升我市人口流入吸引力,经研究,现就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相关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的总体战略,锚定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产业升级、人口流动和空间演进趋势,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立足于集聚高质量人才和人力资源,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为构建城市发展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城市经济竞争力、可持续竞争力和营商竞争力奠定基础。

2.坚持普惠公平原则。将改革红利进一步向普通劳动者倾斜,积极推动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施行“宜城则城、宜乡则乡、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拓展渠道,满足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愿景的迫切需求,建设幸福宜居武汉。

4.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握都市圈发展大势、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产业化升级需求,立足于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消除城乡户籍壁垒,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调整完善落户政策

(一)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对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引进且注册资本和纳税落地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落户。成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成建制申请落户。

(二)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三)调整随迁落户条件。夫妻、子女随迁申办户口,将在本市有合法自有房屋的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夫妻随迁的申办户口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至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四)调整大学生落户及随迁条件。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在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五)推行积分入户常态化。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效居住证年限”分值,调整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础指标权重,由占总分值50%调增到占比60%,保障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办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值即可办理落户。

(六)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中心城区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功能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并在中心城区、功能区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1年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落户政策,是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坚决打好疫后重振民生保卫战和经济发展战的具体措施。要科学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吸引人才,集聚人力和人口资源,保障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发改、教育、公安、人社、卫健、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改革配套政策。

(二)统筹推进,强化支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优化就业政策,畅通就业创业渠道,积极开发各类新就业岗位;优化住房政策,加大刚需购房供给力度,加强租赁住房保障;优化教育政策,实施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工程,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优化医疗政策,加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布局建设,提供均等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优化户籍管理政策,完善社区公共户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落实。

(三)优化服务,便民利企。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程序、减时限、减材料”。要强化部门间社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完善“窗口一次办、网上全程办、按需预约办”等措施,提高落户便利性。积极推动服务事项前移,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店小二式”服务便民惠企。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调整后的户籍管理和公共服务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载体,广泛宣传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的具体举措,扩大影响范围和社会覆盖面,积极吸引人口流入,积聚城市发展内生动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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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政规〔2021〕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09-11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相关条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11 09:1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总体部署,为不断提升我市人口流入吸引力,经研究,现就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相关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的总体战略,锚定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产业升级、人口流动和空间演进趋势,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立足于集聚高质量人才和人力资源,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支撑,为构建城市发展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城市经济竞争力、可持续竞争力和营商竞争力奠定基础。

2.坚持普惠公平原则。将改革红利进一步向普通劳动者倾斜,积极推动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3.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群众意愿,施行“宜城则城、宜乡则乡、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拓展渠道,满足广大市民追求美好生活愿景的迫切需求,建设幸福宜居武汉。

4.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把握都市圈发展大势、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产业化升级需求,立足于区域协调、城乡融合的新型城镇化,加快消除城乡户籍壁垒,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调整完善落户政策

(一)明确引进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对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引进且注册资本和纳税落地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落户。成建制迁入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成建制申请落户。

(二)调整就业创业落户条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包括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下同)、功能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三)调整随迁落户条件。夫妻、子女随迁申办户口,将在本市有合法自有房屋的条件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夫妻随迁的申办户口条件,由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放宽至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四)调整大学生落户及随迁条件。积极推动高等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在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五)推行积分入户常态化。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效居住证年限”分值,调整稳定就业、稳定居住等基础指标权重,由占总分值50%调增到占比60%,保障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办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值即可办理落户。

(六)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中心城区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功能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并在中心城区、功能区就业创业的,由就业创业满2年调整为就业单位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1年以上(不含补缴),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均可申请落户。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落户政策,是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坚决打好疫后重振民生保卫战和经济发展战的具体措施。要科学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吸引人才,集聚人力和人口资源,保障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市发改、教育、公安、人社、卫健、房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改革配套政策。

(二)统筹推进,强化支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优化就业政策,畅通就业创业渠道,积极开发各类新就业岗位;优化住房政策,加大刚需购房供给力度,加强租赁住房保障;优化教育政策,实施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工程,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优化医疗政策,加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布局建设,提供均等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优化户籍管理政策,完善社区公共户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落实。

(三)优化服务,便民利企。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程序、减时限、减材料”。要强化部门间社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完善“窗口一次办、网上全程办、按需预约办”等措施,提高落户便利性。积极推动服务事项前移,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店小二式”服务便民惠企。

(四)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调整后的户籍管理和公共服务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载体,广泛宣传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落户政策的具体举措,扩大影响范围和社会覆盖面,积极吸引人口流入,积聚城市发展内生动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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