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自然资规〔2022〕3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25 发布日期 2022-06-27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09:30 字号:[ ]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稳经济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作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扩投资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责任部门、区(分)局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开展送政策、送服务上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市场主体和群众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面、受益面。各区(分)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

二、推动政策落地。各相关责任部门、区(分)局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强与部、省厅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全力争取项目支持、政策倾斜,打好“组合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压实工作责任。局系统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狠抓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确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各区(分)局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反映,市、区两级共同研究解决路径,务求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5日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

一、抢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契机,有效保障发展空间

(一)谋划合理发展空间。抢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契机,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落实在空间布局中。鼓励产业集聚、优先保障产业园区空间需求,促进产城融合,引导相关项目集约高效利用资源。(责任部门:空间规划处)  

(二)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自然资源部“三区三线”划定规则予以优化调整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的,积极对接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工作,促进项目落地。(责任部门:空间规划处)

二、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三)保障用地指标。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除按规定由省级配置计划指标项目外,其他项目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预支计划指标和规模指标。对存量土地处置推进有力、按时完成任务考核要求的区,市级予以统筹应保尽保。(责任部门:资源保护处)

(四)统筹落实占补平衡。市局对市域范围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直接统筹调拨耕地占补指标,确实不足以满足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支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省级统筹。急需动工建设的地方民生项目,暂时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未拖欠补充耕地费用的,支持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责任部门:资源保护处)

三、创新产业用地配置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五)高效配置产业用地。推行产业用地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满足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出让前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鼓励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农业十大产业链等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责任部门:利用处、用地规划处、资源保护处)

(六)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起始价。取得成本过高或者地块成本需要转移等原因,土地收益达不到标准的,中心城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区、开发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任部门:交易中心、储备中心)

(七)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按照工业项目办事不出辖区的原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辖区政府核发调整批复,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在满足消防、地质、结构等要求,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高度的前提下,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期过渡期政策。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区局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备案时间为时限起算时点,区局执法部门应会同提出证明文件部门,对项目经营方式进行监管。

对使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部门:建管处、用地规划处、资源保护处、利用处)

(八)探索推广点状用地。对服务于农业生产、农文旅结合或农村生活环境改善等确需使用的零星、分散建设用地,按照项目开发建设实际用地需求,建多少、批多少、供多少,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统筹编制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保障点状用地,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支持点状用地切实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责任部门:资源保护处、利用处)

四、优化土地供应,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九)完善用地预申请制度。对供地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块及时发布土地出让预公告,出让预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竞买人就具体地块提出用地预申请的,且预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的,3个工作日转入正式拍卖程序,促成土地迅速成交,项目快速落地。(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十)调整竞买保证金缴纳规则。住宅及商住兼容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其他项目竞买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委托竞买保证金托管银行办理保函代替缴存业务。(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十一)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确需调整的,可通过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相关内容。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需交纳的土地租金可延期至6个月内缴清;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土地租金。(责任部门:储备中心、交易中心)

(十二)支持分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具备土地分期开发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分期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在缴清扣除对应地块竞买保证金后的剩余出让价款后,可以签订分期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责任部门:交易中心、储备中心、用地规划处)

(十三)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顺延。(责任部门:利用处、储备中心)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支持产权指标激励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时,综合考虑达成一致的,可将社会投资者需求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者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各类指标专属权、资本进入退出路径、投入回报等权利义务,整体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方案。(责任部门:调查修复处、资源保护处)

(十五)创新使用激励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鼓励修复后土地利用方式创新: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项目区内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宗地,可以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类生态修复项目修复后可另行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土地面积,通过点状用地方式从事工业、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照社会资本的投资和回报相挂钩原则,可以赋予社会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专属指标,专属指标在省域内可自用或者优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部门:调查修复处、资源保护处)

六、持续提高审批效能,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十六)推进审批提速增效。扩展多规合一“一张蓝图”管控信息,集成矿产压覆、水资源论证等区域评估,以及文物、古树名木等现状普查成果;在土地整理储备阶段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收集关于项目地块的各项要求形成项目用地要求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为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或审批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建设。(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空间规划处、用地规划处、储备中心、交易中心)

(十七)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全面推广水电气一体化过户。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置企业专窗,企业间存量非住宅类转移登记实行“先证后税”、一个环节、90分钟内办结。深化企业“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企业申办抵押和抵押注销登记实行全程网办,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八)深入推进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持续巩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成效,加快研究出台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参照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的党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类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置。(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九)明确城市更新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程序。城市更新中已征收的保留房屋,在完成权籍注销登记手续后,可先按现状储备登记到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确定的机构名下,在不动产登记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其享有现状建(构)筑房屋所有权,不详细记载现状建(构)筑要素;待完成相关房屋修缮后,按照武汉市城市更新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修缮后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十)实行重大项目包保审批服务。对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包保。建立项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问题收集、协调处置、化解的工作机制,常态化、点对点跟踪协调解决项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落细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投入使用。(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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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自然资规〔2022〕3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25
发布日期 2022-06-27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09:30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稳经济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支持作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扩投资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责任部门、区(分)局要结合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开展送政策、送服务上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市场主体和群众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面、受益面。各区(分)局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

二、推动政策落地。各相关责任部门、区(分)局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加强与部、省厅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政策动向,全力争取项目支持、政策倾斜,打好“组合拳”,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三、压实工作责任。局系统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狠抓各项工作责任的落实,确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各区(分)局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反映,市、区两级共同研究解决路径,务求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5日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助力稳增长实施方案

一、抢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契机,有效保障发展空间

(一)谋划合理发展空间。抢抓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三区三线”划定契机,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与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落实在空间布局中。鼓励产业集聚、优先保障产业园区空间需求,促进产城融合,引导相关项目集约高效利用资源。(责任部门:空间规划处)  

(二)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省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自然资源部“三区三线”划定规则予以优化调整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的,积极对接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工作,促进项目落地。(责任部门:空间规划处)

二、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三)保障用地指标。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自然资源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除按规定由省级配置计划指标项目外,其他项目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预支计划指标和规模指标。对存量土地处置推进有力、按时完成任务考核要求的区,市级予以统筹应保尽保。(责任部门:资源保护处)

(四)统筹落实占补平衡。市局对市域范围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直接统筹调拨耕地占补指标,确实不足以满足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支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省级统筹。急需动工建设的地方民生项目,暂时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未拖欠补充耕地费用的,支持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借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责任部门:资源保护处)

三、创新产业用地配置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五)高效配置产业用地。推行产业用地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层厂房,满足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出让前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鼓励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农业十大产业链等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责任部门:利用处、用地规划处、资源保护处)

(六)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起始价。取得成本过高或者地块成本需要转移等原因,土地收益达不到标准的,中心城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城区、开发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任部门:交易中心、储备中心)

(七)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按照工业项目办事不出辖区的原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辖区政府核发调整批复,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在满足消防、地质、结构等要求,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高度的前提下,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期过渡期政策。对需享受政策的市场主体,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符合条件证明文件,区局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备案后执行,备案时间为时限起算时点,区局执法部门应会同提出证明文件部门,对项目经营方式进行监管。

对使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部门:建管处、用地规划处、资源保护处、利用处)

(八)探索推广点状用地。对服务于农业生产、农文旅结合或农村生活环境改善等确需使用的零星、分散建设用地,按照项目开发建设实际用地需求,建多少、批多少、供多少,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统筹编制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保障点状用地,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支持点状用地切实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责任部门:资源保护处、利用处)

四、优化土地供应,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九)完善用地预申请制度。对供地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块及时发布土地出让预公告,出让预公告发布后,有意向竞买人就具体地块提出用地预申请的,且预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的,3个工作日转入正式拍卖程序,促成土地迅速成交,项目快速落地。(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十)调整竞买保证金缴纳规则。住宅及商住兼容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其他项目竞买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10%。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由竞买人委托竞买保证金托管银行办理保函代替缴存业务。(责任部门:交易中心)

(十一)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确需调整的,可通过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相关内容。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需交纳的土地租金可延期至6个月内缴清;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土地租金。(责任部门:储备中心、交易中心)

(十二)支持分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具备土地分期开发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分期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在缴清扣除对应地块竞买保证金后的剩余出让价款后,可以签订分期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责任部门:交易中心、储备中心、用地规划处)

(十三)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顺延。(责任部门:利用处、储备中心)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支持产权指标激励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时,综合考虑达成一致的,可将社会投资者需求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者关于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各类指标专属权、资本进入退出路径、投入回报等权利义务,整体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方案。(责任部门:调查修复处、资源保护处)

(十五)创新使用激励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鼓励修复后土地利用方式创新: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项目区内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宗地,可以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全域国土综合整治、林草类生态修复项目修复后可另行利用不超过修复面积3%的土地面积,通过点状用地方式从事工业、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根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社会资本通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产生的耕地占补、增减挂钩等指标,按照社会资本的投资和回报相挂钩原则,可以赋予社会投资者一定比例的专属指标,专属指标在省域内可自用或者优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部门:调查修复处、资源保护处)

六、持续提高审批效能,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

(十六)推进审批提速增效。扩展多规合一“一张蓝图”管控信息,集成矿产压覆、水资源论证等区域评估,以及文物、古树名木等现状普查成果;在土地整理储备阶段利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收集关于项目地块的各项要求形成项目用地要求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为简化项目前期工作或审批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开工建设。(责任部门:行政审批处、空间规划处、用地规划处、储备中心、交易中心)

(十七)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对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全面推广水电气一体化过户。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设置企业专窗,企业间存量非住宅类转移登记实行“先证后税”、一个环节、90分钟内办结。深化企业“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企业申办抵押和抵押注销登记实行全程网办,推广使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八)深入推进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持续巩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成效,加快研究出台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措施。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参照住宅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的党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类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处置。(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九)明确城市更新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程序。城市更新中已征收的保留房屋,在完成权籍注销登记手续后,可先按现状储备登记到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或政府确定的机构名下,在不动产登记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其享有现状建(构)筑房屋所有权,不详细记载现状建(构)筑要素;待完成相关房屋修缮后,按照武汉市城市更新保留建筑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修缮后保留建筑的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十)实行重大项目包保审批服务。对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包保。建立项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的问题收集、协调处置、化解的工作机制,常态化、点对点跟踪协调解决项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落细重点项目审批服务,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投入使用。(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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