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自然资规发〔2020〕28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5 09:10 字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储备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  

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

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重要要素,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工业项目落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切实做好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足增量,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一)保障项目需求。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疫情防控、单独选址以及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批次用地均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统筹安排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实现“开工必保”。

(二)支持“先行用地”。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点项目,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重点项目、省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以项目整体用地情况进行区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期限为1年。

(三)允许“边占边补”。坚持“以区为主、市级统筹”的原则,以用为先,因疫情防控特殊需要、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落实补充水田一时难以完成的,可边占边补,按承诺及时完成。提升补充耕地指标保障能力,省级重点项目补充耕地,可按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标准确定省级统筹价格。

(四)适度灵活选址。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健康等民生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适度压占并按程序论证报批。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执行。

二、盘活存量,加大土地储备力度

(五)鼓励引进社会资本。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探索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各储备机构应积极与财政、金融部门沟通、研究推进工作。

(六)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各储备机构要严格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切实做好土地储备服务工作,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七)支持储备土地出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储备机构可采取出租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至政府确定的机构。

三、完善措施,稳步推进土地供应

(八)创新用地推介方式。整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空间规划等信息,将拟上市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产业用地通过“汉地云”发布,实现推介项目“云考察”,招商咨询“云对接”,土地招商“云推荐”。

(九)综合核算土地储备成本。中心城区土地储备成本过高的地块,可与其它储备成本较低地块合并计算土地成本,也可按出让地块的规划净用地面积独立核算储备成本,出让地块规划净用地范围以外的规划道路、公园绿化、学校等市政及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储备成本通过城建资金等其他渠道另行解决。

(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起始价。旧城改建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经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和国家、省市规定的计提标准之和确定。

(十一)兼容性地块分用途定价。兼容性地块供地起始价应明确住宅、商业部分的供地价格和比例,并列入挂牌文件。土地成交后,按照既定的比例对总成交价款进行分摊。商住地块可按不同用途划分用地范围的,在规划方案审批环节明确不同用途地块的用地范围和面积。

(十二)允许分期出让土地。具备土地分期开发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分期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在缴清扣除对应地块竞买保证金后的剩余出让价款后,可以签订分期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

(十三)完善产业用地出让方式。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类别,按照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年限,降低企业初次拿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四、降低成本,纾解企业经营负担

(十四)下调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起始价较高的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10%起确定竞买保证金,其他项目竞买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竞买保证金开户银行具体办理保函代替缴存业务。

(十五)延长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出让价款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及储备土地的,可由储备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补充协议》,明确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

(十六)鼓励企业拓展用地空间。鼓励工业企业因扩大生产、提档升级、技术创新等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和地下空间,已出让工业项目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和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十七)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原属闲置土地、现用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且已动工建设,可视为闲置土地处置到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规定办理转让和权属登记。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

(十八)减免土地租金。对承租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4月份共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020年5月至10月份共6个月租金。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租赁期限内,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减免疫情防控期至疫情结束后一年内的土地租金。

(十九)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解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

五、优化审批,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对重大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具备条件的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用地手续。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实行容缺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前补齐,取消建设用地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审查事项。

(二十一)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用地需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用地“点供”,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政府备案手续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

(二十二)明确零星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已经公开成交并完成整村改造或实施整村统征储备的城中村,由于历史或技术原因,村域范围未登未报的零星集体建设用地,在征地补偿无异议或土地权属无争议后,可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在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二十三)推进审批服务“大集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全局系统的审批事项、环节、人员全集中,打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集中服务大平台,协调推进“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张表单、一套机制”建设,构建事项与环节清晰、职能与人员匹配、审批与服务一体、市局与分局联动、高效优质的窗口集中服务格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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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自然资规发〔2020〕28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5 09:1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储备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  

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加快恢复我市经济建设发展若干措施

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重要要素,对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工业项目落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切实做好土地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用足增量,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一)保障项目需求。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及时配置疫情防控、单独选址以及省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批次用地均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统筹安排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增减挂钩指标使用,实现“开工必保”。

(二)支持“先行用地”。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点项目,积极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重点项目、省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以项目整体用地情况进行区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期限为1年。

(三)允许“边占边补”。坚持“以区为主、市级统筹”的原则,以用为先,因疫情防控特殊需要、急需开工的建设项目落实补充水田一时难以完成的,可边占边补,按承诺及时完成。提升补充耕地指标保障能力,省级重点项目补充耕地,可按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标准确定省级统筹价格。

(四)适度灵活选址。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健康等民生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生态保护红线的,允许适度压占并按程序论证报批。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执行。

二、盘活存量,加大土地储备力度

(五)鼓励引进社会资本。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探索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各储备机构应积极与财政、金融部门沟通、研究推进工作。

(六)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各储备机构要严格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切实做好土地储备服务工作,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七)支持储备土地出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储备机构可采取出租方式利用储备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至政府确定的机构。

三、完善措施,稳步推进土地供应

(八)创新用地推介方式。整合全市土地利用现状、空间规划等信息,将拟上市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产业用地通过“汉地云”发布,实现推介项目“云考察”,招商咨询“云对接”,土地招商“云推荐”。

(九)综合核算土地储备成本。中心城区土地储备成本过高的地块,可与其它储备成本较低地块合并计算土地成本,也可按出让地块的规划净用地面积独立核算储备成本,出让地块规划净用地范围以外的规划道路、公园绿化、学校等市政及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储备成本通过城建资金等其他渠道另行解决。

(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列入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起始价。旧城改建项目土地出让起始价经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和国家、省市规定的计提标准之和确定。

(十一)兼容性地块分用途定价。兼容性地块供地起始价应明确住宅、商业部分的供地价格和比例,并列入挂牌文件。土地成交后,按照既定的比例对总成交价款进行分摊。商住地块可按不同用途划分用地范围的,在规划方案审批环节明确不同用途地块的用地范围和面积。

(十二)允许分期出让土地。具备土地分期开发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分期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在缴清扣除对应地块竞买保证金后的剩余出让价款后,可以签订分期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

(十三)完善产业用地出让方式。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类别,按照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年限,降低企业初次拿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四、降低成本,纾解企业经营负担

(十四)下调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起始价较高的项目,原则上按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10%起确定竞买保证金,其他项目竞买保证金收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竞买保证金开户银行具体办理保函代替缴存业务。

(十五)延长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出让价款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涉及储备土地的,可由储备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储备土地开发补偿补充协议》,明确交地时间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

(十六)鼓励企业拓展用地空间。鼓励工业企业因扩大生产、提档升级、技术创新等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和地下空间,已出让工业项目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和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十七)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原属闲置土地、现用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且已动工建设,可视为闲置土地处置到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规定办理转让和权属登记。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

(十八)减免土地租金。对承租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4月份共三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020年5月至10月份共6个月租金。以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租赁期限内,报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减免疫情防控期至疫情结束后一年内的土地租金。

(十九)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解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

五、优化审批,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二十)开辟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对重大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具备条件的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用地手续。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实行容缺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前补齐,取消建设用地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审查事项。

(二十一)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用地需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用地“点供”,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政府备案手续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

(二十二)明确零星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已经公开成交并完成整村改造或实施整村统征储备的城中村,由于历史或技术原因,村域范围未登未报的零星集体建设用地,在征地补偿无异议或土地权属无争议后,可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在下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二十三)推进审批服务“大集中”。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全局系统的审批事项、环节、人员全集中,打造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集中服务大平台,协调推进“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张表单、一套机制”建设,构建事项与环节清晰、职能与人员匹配、审批与服务一体、市局与分局联动、高效优质的窗口集中服务格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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