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8 20:43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字号:[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五条  执法人员交专人保管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应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按照使用部门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使用时间、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九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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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处罚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五条  执法人员交专人保管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  应建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按照使用部门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使用时间、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九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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