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8 20:45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字号:[ ]

第一条  为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作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或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四条  由于我局未设政策法制机构,因此,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法律顾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定职权;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六)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应当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事项,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以案件会审的形式提请法律顾问审核,同时向法律顾问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

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工作联系函、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报经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审核完成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一)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提交集体决策的意见;

(二)主体不适格,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提出停止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行使自由裁量权不适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或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完善的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一次,复审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被撤销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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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8 20:45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第一条  为完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作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适用存在争议或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拟作出重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四条  由于我局未设政策法制机构,因此,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法律顾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法定职权;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五)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六)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应当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事项,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定期限内,以案件会审的形式提请法律顾问审核,同时向法律顾问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材料。

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法制审核工作联系函、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报经执法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七条  法制审核完成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一)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自由裁量权基准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提交集体决策的意见;

(二)主体不适格,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提出停止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或行使自由裁量权不适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或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完善的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一次,复审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被撤销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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