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武城建〔2021〕3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城建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8-27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09:30 字号:[ ]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改进财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9〕1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7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市城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武汉市城乡建设中心工作, 由市城建局统筹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为支持我市城建科技创新活动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城建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武汉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城建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城建局负责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统筹管理,发布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检查等通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立项评审、进度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市城建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市城建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在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评审、验收等过程中,提供咨询意见;专业机构须按照市城建局的委托,完成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申报、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程序,主要有印发选题指南、申报通知、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立项通知、签订任务书、检查进度、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年度科技项目选题重点的要求,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申请项目负责人以往所承担的市城建局科技项目按规定已完成相关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城建局直属单位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各单位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因特殊原因导致科技项目不能实施,或调整科技项目的重要内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限内完成结题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及时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延迟验收申请,延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通讯等验收方式,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逐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

(二)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不实;或未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予以终止: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科技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市场发生变化或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承担单位未按时结题验收并未提交延迟验收申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与本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负责人应对市城建局补助资金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应对其支出情况认真把关,确保市城建局补助资金支出合规。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为市城建局专题补助项目

该类补助资金达到武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武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市城建局选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补助标准。

该类项目结题验收由市城建局组织。补助经费为30万(含30万)以内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补助经费30万以上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第二类为市城建局一般补助项目

该类主要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技术标准、适用技术、管理模式研究等科技项目,予以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补助。

1.第二类技术标准项目结题验收和评审一并进行,由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简称市标准定额站)组织,承担单位需向市标准定额站提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市城建局推荐或共同发布、局直属单位参与编制的国家、行业、省、市技术标准或图集,且编制单位未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的编制资金,市城建局将其直接纳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给予资金补助。结题时按照国家、行业、省、市技术标准或图集立项部门要求验收,完成验收后承担单位将验收资料送市标准定额站存档,并提交市城建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2.第二类其它项目结题验收由市城建局组织,承担单位需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三)第三类为市城建局非补助项目

该类研究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完成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发活动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印刷费、出版费、会务费、差旅费、交流费、人力费(助研费、咨询费、评审费、绩效费)、审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年度剩余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或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补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建局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取消立项资格、终止科技项目、追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建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得参与市城建局其它科技咨询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建局取消其承担科技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9〕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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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武城建〔2021〕37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市城建局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8-27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09:30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改进财政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9〕14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7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17〕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试点的通知,结合市城建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武汉市城乡建设中心工作, 由市城建局统筹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第三条  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为支持我市城建科技创新活动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城建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武汉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由市城建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专业机构各负其责。

第六条  市城建局负责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统筹管理,发布科技项目申报、立项、检查等通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立项评审、进度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市城建局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市城建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在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评审、验收等过程中,提供咨询意见;专业机构须按照市城建局的委托,完成科技项目和补助资金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技项目管理包括申报、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等程序,主要有印发选题指南、申报通知、专家评审、集体审议、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印发立项通知、签订任务书、检查进度、结题验收等环节。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年度科技项目选题重点的要求,没有成果及权属方面的争议,申请项目负责人以往所承担的市城建局科技项目按规定已完成相关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城建局直属单位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各单位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内容,加强科技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因特殊原因导致科技项目不能实施,或调整科技项目的重要内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实施期限内完成结题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及时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延迟验收申请,延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通讯等验收方式,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逐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通过: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

(二)不通过: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不实;或未完成科技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项目予以终止: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科技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市场发生变化或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承担单位未按时结题验收并未提交延迟验收申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需“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与本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负责人应对市城建局补助资金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承担单位应对其支出情况认真把关,确保市城建局补助资金支出合规。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为市城建局专题补助项目

该类补助资金达到武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项目承担单位;在武汉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市城建局选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确定补助标准。

该类项目结题验收由市城建局组织。补助经费为30万(含30万)以内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补助经费30万以上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第二类为市城建局一般补助项目

该类主要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技术标准、适用技术、管理模式研究等科技项目,予以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补助。

1.第二类技术标准项目结题验收和评审一并进行,由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简称市标准定额站)组织,承担单位需向市标准定额站提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市城建局推荐或共同发布、局直属单位参与编制的国家、行业、省、市技术标准或图集,且编制单位未获得各级财政给予的编制资金,市城建局将其直接纳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给予资金补助。结题时按照国家、行业、省、市技术标准或图集立项部门要求验收,完成验收后承担单位将验收资料送市标准定额站存档,并提交市城建局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2.第二类其它项目结题验收由市城建局组织,承担单位需向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说明,以及承担单位财务出具的凭证明细清单。

(三)第三类为市城建局非补助项目

该类研究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完成验收后将项目验收材料送市城建局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发活动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印刷费、出版费、会务费、差旅费、交流费、人力费(助研费、咨询费、评审费、绩效费)、审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年度剩余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或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结余补助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建局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取消立项资格、终止科技项目、追回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建局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不得参与市城建局其它科技咨询活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建局取消其承担科技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市城建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9〕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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