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东政规〔2019〕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1-06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09:30 字号:[ ]

东政规〔20191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绿化

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产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东西湖区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91231

 

东西湖区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美化生态环境,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绿化分为城市绿化、区域绿化和河渠绿化。

(一)城市绿化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绿地,包括: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供人休闲、游憩的各类公园(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绿地;
  2.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3.广场绿地:具有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绿地;

4.附属绿地: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配套绿化用地。

5.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铺等用地。

(二)区域绿化主要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包括森林资源和山体保护)、湿地公园(包括湿地资源),林地及各级公益林。

(三)河渠绿化主要指自然河流防洪林带和内河及沟、港、渠防护绿地。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本区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局为本区城市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城市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本区纳入一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纳入二级及三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养护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常青花园社区管理办公室等城市绿化养护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常青花园社区管理办公室为辖区范围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纳入二级及三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负责,无物业服务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其他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实施的绿地,在建设养护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本区损害城市绿化内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区区域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区域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七条 区水务和湖泊局为本区河渠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河渠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三章  绿化养护管理措施

第八条 本区城市绿化内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实行分级养护管理标准,根据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难易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养护管理:主要是区级综合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广场绿地,主干道、连通市区交通要道、窗口地带道路绿地及周边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纳入区级一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按城市养护管理一级要求进行考核,按《东西湖区公园游园及重点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一级标准作为取费基础。

(二)二级养护管理:主要是社区公园绿地、小游园绿地、小广场绿地,次干道、支路绿地及周边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纳入区级二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按城市养护管理二级要求进行考核,按《东西湖区公园游园及重点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二级标准作为取费基础。

(三)三级养护管理:主要是后街背巷附属绿地及周边防护绿地、隙地的养护管理。纳入区级三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按城市养护管理三级要求进行考核,按《东西湖区公园游园及重点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三级标准作为取费基础。

第九条 本区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实施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

第十条 由区财政资金支付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因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并及时报告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根据养护级别、类别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定期将完成养护工作量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管理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组织日常养护和巡查工作,按时填写日常管理日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区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预算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绿化养护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核定绿化养护经费,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局根据《东西湖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对本区城市绿化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责任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每月养护考核成绩采取综合得分制:日常考核分数占50%、管理效能考核分数占2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局绿化考核小组考核成绩占30%。综合考核得分结果,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比、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养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东西湖区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东政办〔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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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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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6 09:30

东政规〔20191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西湖区绿化

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各产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东西湖区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

20191231

 

东西湖区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美化生态环境,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绿化分为城市绿化、区域绿化和河渠绿化。

(一)城市绿化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绿地,包括: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供人休闲、游憩的各类公园(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绿地;
  2.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3.广场绿地:具有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绿地;

4.附属绿地: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配套绿化用地。

5.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铺等用地。

(二)区域绿化主要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包括森林资源和山体保护)、湿地公园(包括湿地资源),林地及各级公益林。

(三)河渠绿化主要指自然河流防洪林带和内河及沟、港、渠防护绿地。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本区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局为本区城市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城市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负责本区纳入一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纳入二级及三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养护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常青花园社区管理办公室等城市绿化养护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常青花园社区管理办公室为辖区范围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纳入二级及三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全体业主负责,无物业服务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其他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实施的绿地,在建设养护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本区损害城市绿化内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区区域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区域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七条 区水务和湖泊局为本区河渠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河渠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三章  绿化养护管理措施

第八条 本区城市绿化内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实行分级养护管理标准,根据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难易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养护管理:主要是区级综合公园绿地、游园绿地、广场绿地,主干道、连通市区交通要道、窗口地带道路绿地及周边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纳入区级一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按城市养护管理一级要求进行考核,按《东西湖区公园游园及重点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一级标准作为取费基础。

(二)二级养护管理:主要是社区公园绿地、小游园绿地、小广场绿地,次干道、支路绿地及周边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纳入区级二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按城市养护管理二级要求进行考核,按《东西湖区公园游园及重点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二级标准作为取费基础。

(三)三级养护管理:主要是后街背巷附属绿地及周边防护绿地、隙地的养护管理。纳入区级三级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按城市养护管理三级要求进行考核,按《东西湖区公园游园及重点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三级标准作为取费基础。

第九条 本区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实施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

第十条 由区财政资金支付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一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因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并及时报告养护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根据养护级别、类别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定期将完成养护工作量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管理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组织日常养护和巡查工作,按时填写日常管理日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区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预算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绿化养护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核定绿化养护经费,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局根据《东西湖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对本区城市绿化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责任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每月养护考核成绩采取综合得分制:日常考核分数占50%、管理效能考核分数占2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局绿化考核小组考核成绩占30%。综合考核得分结果,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比、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养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东西湖区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东政办〔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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