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 鄂减办发〔2022〕3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减灾救灾
发文单位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3-04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04 17:30 字号:[ ]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6号)、《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48号),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做好城乡基层综合减灾工作,现就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重点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综合减灾工作支持力度,着力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整合各级资源、统筹各方力量、科学规划、综合施策,构建统筹应对各灾种、有效覆盖各环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灾害事故防治体系,切实提高城乡抵御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二、创建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城乡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创建1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县、5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乡镇(街道)、50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其中农村社区不少于300个)。“十四五”期间,每个市(州)争创不少于1个综合减灾示范县、不少于2个综合减灾示范乡镇(街道),每个县(市、区)争创不少于3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指导、推荐不少于100个社区(村)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不少于5个县(市、区)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

三、创建主要任务

——灾害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完成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县域综合风险区划图和主要灾种风险区划图。建立并定期更新隐患清单,实施针对性治理和防范。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预案演练规范开展,建立内容完备、措施有力、衔接顺畅的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符合当地灾害特点的应急演练。

——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灾害工程防御措施实施到位,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满足居民紧急避难需求,应急物资储备到位。

——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节点,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应急力量体系完善,建立综合应急工作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

四、示范创建原则

(一)创建单位综合减灾工作基础较好。申报创建单位坚持常态化减灾工作,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居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灾害应急能力较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无因防范和应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创建单位积极主动申请创建。各创建单位积极主动申报创建工作,承诺全面落实国家、省创建要求。其中争创综合减灾示范县由县级减灾委员会书面申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乡镇由乡镇政府书面申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由社区(村)书面申报。

(三)重点支持原则。兼顾综合减灾工作基础好、当地减灾工作相对薄弱需要示范带动的原则,重点支持多灾易灾地区开展综合减灾示范创建,重点支持农村社区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的地区减灾项目建设。支持市州和多灾易灾县(市、区)建设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多灾易灾社区和农村建设社区(村)应急避难场所,发挥防灾减灾项目资金的整体效果和防灾减灾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聘请减灾委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拟定示范创建支持单位,提出规范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

(五)集体审定原则。综合各地申报推荐和专家评审情况,经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创建单位,下发创建通知,定期督促指导创建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全面提升灾害防范应急能力。

五、创建管理

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自愿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建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材料审核、评选推荐、公开公示、审定命名等环节。创建标准另行印发。

各创建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上级减灾委员会逐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考核后报省减灾委员会抽查评估考核,综合确定推荐名单、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经省减灾委员会命名,并择优推荐国家减灾委命名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单位。

加强对已命名的综合减灾示范单位的规范管理,每年组织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没有通过复核的终止荣誉,收回牌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减灾委员会要加强对综合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减灾委员会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发改、财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卫健、地震、气象、消防、科协、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参与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综合减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创建单位开展综合减灾工作。

(二)加大综合减灾经费投入。各级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综合减灾投入机制,将综合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综合减灾基础设施、风险管理、宣传教育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重点加大对多灾易灾的农村地区支持力度。

(三)科学规划综合减灾建设。各级减灾委员会要组织编制加强城乡综合减灾工作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将综合减灾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城乡基本服务体系,突出抓好综合减灾设施的规划建设,按照全面覆盖、安全便捷、整合资源、强化功能的要求,着力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应急队伍、减灾设施设备等减灾设施建设,提升减灾抗灾能力。

(四)加强对综合减灾工作的考评。要将综合减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防灾减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积极争取把综合减灾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村振兴等考评范围,严格考核督查。对综合减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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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鄂减办发〔2022〕3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减灾救灾
发文单位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02
发布日期 2022-03-04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04 17:30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减灾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6号)、《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鄂政办发〔2021〕48号),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进基层治理创新健全基层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做好城乡基层综合减灾工作,现就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重点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综合减灾工作支持力度,着力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整合各级资源、统筹各方力量、科学规划、综合施策,构建统筹应对各灾种、有效覆盖各环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灾害事故防治体系,切实提高城乡抵御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二、创建目标

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城乡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创建1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县、5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乡镇(街道)、500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其中农村社区不少于300个)。“十四五”期间,每个市(州)争创不少于1个综合减灾示范县、不少于2个综合减灾示范乡镇(街道),每个县(市、区)争创不少于3个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指导、推荐不少于100个社区(村)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不少于5个县(市、区)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

三、创建主要任务

——灾害风险管控能力大幅提升,完成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县域综合风险区划图和主要灾种风险区划图。建立并定期更新隐患清单,实施针对性治理和防范。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预警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预案演练规范开展,建立内容完备、措施有力、衔接顺畅的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符合当地灾害特点的应急演练。

——基础设施安全可靠,灾害工程防御措施实施到位,应急避难场所能够满足居民紧急避难需求,应急物资储备到位。

——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节点,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科普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应急力量体系完善,建立综合应急工作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

四、示范创建原则

(一)创建单位综合减灾工作基础较好。申报创建单位坚持常态化减灾工作,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居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灾害应急能力较强,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无因防范和应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创建单位积极主动申请创建。各创建单位积极主动申报创建工作,承诺全面落实国家、省创建要求。其中争创综合减灾示范县由县级减灾委员会书面申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乡镇由乡镇政府书面申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由社区(村)书面申报。

(三)重点支持原则。兼顾综合减灾工作基础好、当地减灾工作相对薄弱需要示范带动的原则,重点支持多灾易灾地区开展综合减灾示范创建,重点支持农村社区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村)创建工作,重点支持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的地区减灾项目建设。支持市州和多灾易灾县(市、区)建设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支持多灾易灾社区和农村建设社区(村)应急避难场所,发挥防灾减灾项目资金的整体效果和防灾减灾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聘请减灾委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拟定示范创建支持单位,提出规范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

(五)集体审定原则。综合各地申报推荐和专家评审情况,经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会议集体审议确定创建单位,下发创建通知,定期督促指导创建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创建,全面提升灾害防范应急能力。

五、创建管理

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自愿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创建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材料审核、评选推荐、公开公示、审定命名等环节。创建标准另行印发。

各创建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自愿提交申报材料,上级减灾委员会逐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考核后报省减灾委员会抽查评估考核,综合确定推荐名单、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经省减灾委员会命名,并择优推荐国家减灾委命名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单位。

加强对已命名的综合减灾示范单位的规范管理,每年组织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没有通过复核的终止荣誉,收回牌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减灾委员会要加强对综合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减灾委员会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发改、财政、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卫健、地震、气象、消防、科协、红十字会等成员单位参与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综合减灾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创建单位开展综合减灾工作。

(二)加大综合减灾经费投入。各级减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综合减灾投入机制,将综合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综合减灾基础设施、风险管理、宣传教育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重点加大对多灾易灾的农村地区支持力度。

(三)科学规划综合减灾建设。各级减灾委员会要组织编制加强城乡综合减灾工作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将综合减灾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城乡基本服务体系,突出抓好综合减灾设施的规划建设,按照全面覆盖、安全便捷、整合资源、强化功能的要求,着力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应急队伍、减灾设施设备等减灾设施建设,提升减灾抗灾能力。

(四)加强对综合减灾工作的考评。要将综合减灾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防灾减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积极争取把综合减灾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乡村振兴等考评范围,严格考核督查。对综合减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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