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

发布时间:2023-03-03 11:10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作者:   字号:[ ]

本报讯 3月1日起,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此次《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湖北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六章71条。《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条例》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细化,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将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权;强化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重点场所等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的源头管理;规定教学单位和科研、医疗、检验检测等机构加强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条例》新增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令纠正;纠正不力的,责令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调查。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一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十日内,将事故责任追究建议、整改落实措施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条例》对应急预案演练也做了规定。第五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掌握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新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演练。(黄忠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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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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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作者:  

本报讯 3月1日起,修订后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此次《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湖北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六章71条。《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条例》对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细化,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将典型事故防范和应急避险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权;强化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重点场所等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的源头管理;规定教学单位和科研、医疗、检验检测等机构加强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条例》新增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令纠正;纠正不力的,责令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建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调查。

《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一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十日内,将事故责任追究建议、整改落实措施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条例》对应急预案演练也做了规定。第五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确保其掌握本岗位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新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演练。(黄忠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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